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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24145号原告黄明强与被告区敏谊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15 00: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5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24145号

区敏谊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强与被告区敏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2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黄明强与被告区敏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明强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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