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4145号
区敏谊: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强与被告区敏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2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黄明强与被告区敏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明强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