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鹏:
本案受理原告广州欧原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志豪行汽车配件经营部、梁景棠及第三人吴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因在诉讼期间无法送达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广州市越秀区志豪行汽车配件经营部、梁景棠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志豪行汽车配件经营部、梁景棠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549310元。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4931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邵巧玲、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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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