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1101号
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
汪淑君、李娜、汪涵: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截留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汪淑君、李娜、汪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7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汪淑君、李娜、汪涵在本院(2021)粤0104执23071号案有被继承人汪洋的执行款收入可以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截留被执行人汪淑君、李娜、汪涵在本院(2021)粤0104执23071号案可继承的被继承人汪洋执行款收入51813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汪淑君、李娜、汪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7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截留了被执行人汪淑君、李娜、汪涵在本院(2021)粤0104执23071号案可继承的被继承人汪洋执行款收入502817.3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49538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淑君、李娜、汪涵有继承被继承人汪洋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淑君、李娜、汪涵有继承被继承人汪洋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1101号案的执行。
重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