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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18238号申请执行人郭绪初与被执行人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15 17: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8

2024)粤0104执18238

祁静: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扣划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郭绪初与被执行人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4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划拨执行人祁静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6689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郭绪初与被执行人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4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三5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三B262103车位、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三B261104车位和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5号之一百二十二的房屋产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06执7087号案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因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未处置上述房屋产权,且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雅致居B119E的房屋产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06执保156号案【执行案号:(2023)粤0106执2352号】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雅致居B119D号的房屋产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粤01执5120号案【原诉保查封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原查封案号:(2022)粤0104执保886号】查封上述房屋产权,该案因上述房屋已全部拆除,标的物已灭失,故无法处置,且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A050SY沃尔沃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查询反馈显示“锁定、逾期未检验”,且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9386.61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933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去向,同意法院对上述财产的处理,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8238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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