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7725号
黄海龙: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南仲案字第1-445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7月19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等合计10131元,扣除执行费51元后余款10080元可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7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