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1729号
余小凡: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大包围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熠景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小凡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小凡名下价值707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熠景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小凡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ACV746三菱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于2005年注册登记,车龄较长、价值较小,且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车辆的去向,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172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