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8336号
甘丽华: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曾燕惠与被执行人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17963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18635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201号之七2506房复式单元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3)粤0106执恢84号案拍卖处置,本案依法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该院复函称已经制作分配方案,据该方案本案可分得72349.91元,现暂未收到执行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8336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