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执19845号
陈国杰、袁作耘: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韩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3186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等合计96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91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3号1604房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4)粤0106执5536号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路鹭江东约新街39号606房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以(2024)粤0117执恢243号案处置,本案均依法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现暂未收到执行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实施通告》,并要求其于通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9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