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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执18242号申请执行人施均培与被执行人陈国杰、袁作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15 17:3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9

2024)粤0104执18242

陈国杰、袁作耘: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

查封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施均培与被执行人陈国杰、袁作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9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国杰、袁作耘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瞰山大街5号1404房的房屋产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四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自行承担因查封期限届满而解除查封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施均培与被执行人陈国杰、袁作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9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两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瞰山大街5号1404房的房屋产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24)粤0106执保4834号案【执行案号:(2024)粤0106执1353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作耘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本案依法发函参与上述案件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现暂未收到执行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两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粤生街66号902房的房屋产权,本院(2023)粤0104民初1658号案【执行案号:(2023)粤0104执17983号】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登记,存在无益拍卖的可能,暂未处置上述房屋,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上述房屋产权具备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能及时提出导致不能参与分配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本院诉讼保全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案号:2023)粤0104执保2417号】;被执行人陈国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AS129P斯柯达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袁作耘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3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28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去向,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18242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五

 

联系人李凯

电话020-89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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