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粤 0104 民初 11969 号原告林兰诉被告林光、林健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目前无法向被告林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兰撤诉。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林兰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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