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4民初23061-23065、23067、23068、23070-23073、23075-23086、23088、23089、23091、23092、23096-23100、23102-23105、2310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三十七件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4民初23061-23065、23067、23068、23070-23073、23075-23086、23088、23089、23091、23092、23096-23100、23102-23105、23108号
黄志美、沈文跃、邱燕琴、梁康整、罗肖杰、刘健敏、薛庆正、邱忠波、袁小双、蒋明申、黄兰英、吕朝阵、龙汉墩、阮锐明、翁章芬、陈伟专、孙建国、孟颖、黄佳发、王水椿、李景珊、成霞、杨峰、梁志明(曾用名:梁荣钊)、邓声荣、邱钦明、梁艳娣、常桢浩、黄建新、黄俊波、石伟锋、麦银英、张奕利、马丽冰、张术兵、潘淑英、廖尚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3061-23065、23067、23068、23070-23073、23075-23086、23088、23089、23091、23092、23096-23100、23102-23105、2310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三十七件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手续费(部分案件)、年费(部分案件),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出的总金额;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各案案件受理费,均由原、被告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判决内容详见各案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57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