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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21672-21677、21762、21764、21766、217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张伟等十件信用卡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 2024-11-20 10:2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2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21672-2167721762217642176621767号

张伟曾绍娥胡晓艳夏博智谢辉明林学钦胡晏平郭项斌李佩佩刘金源:

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1672-21677217622176421766217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止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以及从截止日次日起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2、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曾法官、张助理,联系电话:020-8933183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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