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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李佑明等五十二件信用卡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 2024-11-20 10:2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6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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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4)粤0104民初21678-2169021692-2169621698-2170421707-217102171221713217182172021722217262173021731217332173421736217382174021743-2174621748217562175921768217692177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五十二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止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从逾期之日起至截止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合计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以及从截止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曾法官、张助理,联系电话:020-8933183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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