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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4民初15921-15931、15934-15938、15940-15946、15949-15964、15966-15968、1597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43案

发布时间: 2024-11-21 09:3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15921-15931、15934-15938、15940-15946、15949-15964、15966-15968、15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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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43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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