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4民初15921-15931、15934-15938、15940-15946、15949-15964、15966-15968、15970号
廖腾顺、蔡孟冬、赵磊、李均衡、梁荣安、何少珍、余小龙、梁敏坚、任睿、杨欢炜、赵光明、罗俊明、林龙辉、杨金龙、张坤伦、杨家光、叶锐新、郑迎燕、邹阳云、张力波、张超景、余炎光、麦钰淇、叶琳、李鸿运、郑宝珠、郑志和、袁香、谢兴兵、陈新辉、赵淑云、彭正兵、程咏芳、陈良、耿治国、彭桂芝、蔡春明、张永胜、付遥、赵陶淘、庞泽恩、孙雄、黄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43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凌法官 联系电话:020-89331870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