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32506号
朱惠玉:
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范东梅、朱惠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范东梅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25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经办法官:黄燕 联系电话:020-8933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