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40476号
广州橙诚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橙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橙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000元给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陈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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