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格林斯顿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枫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斯顿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诉前调3128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7月3日签订的联合经营鸡爪业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办理信用证的资金363万元;3、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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