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囤逯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众亿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囤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初14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众亿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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