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2013-2015),旨在客观反映越秀区法院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和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剖析成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案件标的金额小、诉请项目多,适用法律复杂、审理难度大
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件案件涉案金额不高,2013年平均每件劳动案件标的为4423元,2014年为6381元,2015年为2437元,对比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劳动案件标的金额不算高。虽然案件标的小,但劳资双方的诉讼请求数量却比一般民事案件多,只有单一诉讼请求的劳动案件数量仅占27%,如劳动者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超过七成的案件诉讼请求均为“复合型”的诉讼请求,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要求追讨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等,不同的诉讼请求面临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甚至地方性规定,导致审理难度大大增加。
2.群体性批量案件从数量上、规模上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劳动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而言,更容易产生群体性案件,即多名劳动者起诉同一个用人单位。近三年,越秀法院受理批量劳动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也越来越多。
年份
批量案件批次量
(单位:批)
涉及最多劳动者的
批次人数(单位:人)
主要涉及的用人单位行业
2013
7
28
物业管理行业
2014
10
18
餐饮行业、制衣行业
2015
20
51
餐饮行业
图表二:2013-2015年批量案件情况表
3.物管、餐饮等几大行业纠纷频发,新兴行业也有抬头趋势
劳动纠纷多发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行业、教育培训行业、建筑工程行业、餐饮企业和新闻传媒行业等。此外,随着近几年新兴行业发展和壮大,一些以前较少起诉至法院的行业企业也纷纷涌现,如快递、物流行业的劳动纠纷。(见图表三):
单位:件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物业管理
177
115
128
建筑工程
41
40
31
教育培训
33
71
37
餐饮
33
43
214
新闻媒体
17
26
59
快递、物流
8
8
23
图表三:2013-2015年主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8年多,劳动关系保障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重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单位的实现规范经营和管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但从近三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来看,据统计,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及请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案件约共904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2%,反映相当一部分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仍然欠缺。
近三年,越秀法院审理的劳动案件中最终认定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案件共约575件,占总体的14%,反映了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解雇的善后工作不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因不同解除原因而有所不同,法院需要认定解除的情况是否合法才能厘定责任的分担。
本白皮书所指的福利性待遇,是指除工资外的劳动者能够因劳动而获得的经济、休息等权利和待遇。现在的劳动者决定入职用人单位时,考虑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收入,有的更看重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如有否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哺乳假等假期;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高温、特殊行业岗位等津贴,一旦这些福利性待遇得不到满足或者非法被剥夺则很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单纯因福利待遇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的案件在近三年中也时有发生,包括福利待遇纠纷、社保纠纷、养老保险纠纷等。
有些劳动者熟知劳动法规,专门利用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进行恶意诉讼,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如劳动者温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共起诉涉及的用人单位多达6家,平均在每一单位工作的时间都不超过一个月,其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虚高、缺乏依据,反映了劳动者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现象。
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多个程序与行政部门的监管息息相关,如企业的工商登记、劳动关系相关法规的制定、行业标准的指引和订立等,在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纠纷常发下列问题,行政部门均能通过加强监管予以完善:某些企业未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关系便转手经营,在工商登记这一环节可加以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善后工作才予以转让;批量劳动者遇到维权困境最终走上聚众闹事的不合法讨薪道路,这与相关行政投诉渠道不畅通、行政部门维权指引不明确有关;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定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与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普法宣传不足、监督力度欠缺有一定关联性。
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往往因为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各自领域中产生的劳动关系也有着自身的特色,这些特点如果处理得当,能促进行业发展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良性互动,如果频繁出现问题而置之不理,则成为阻碍发展的绊脚石。在审理过程中不难发现,每个行业都因自身行业的特点而有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如: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劳动者经常因单位没有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费而起诉至法院;在教育培训行业和餐饮行业中,劳动者遇到的问题往往是因为培训机构或餐饮酒楼转手经营频繁,上一手经营者没有就劳动关系问题与下家经营者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导致长期拖欠工资问题频发;在建筑工程行业则多发工伤事故,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行业内部对多发的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不及时,没有形成有效的处理机制,导致同样的问题循环发生。
工会是企业内部的重要职能部门,更是是职工权利的重要捍卫者,只有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据统计,无论是经过劳动仲裁委处理的案件还是起诉至法院的案件,都未能看见工会协助职工维权的身影,工会也没有在劳动纠纷产生后起着协调各方、代表职工维权的作用,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今社会中,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关系之一,可以说是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同时社会环境的变动也带动和牵引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紧张与和缓。我国经济正面临下行的压力,各行业也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各大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和壮大,必定要改革劳动关系制度、升级劳动关系模式,从而衍生出劳动纠纷是必然的结果,如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引发的劳动纠纷数量上升便是其中一个例子。
从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违法解除合同率偏高等数据也能显然看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合法权益都是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任意解雇,不履行法定义务;对于法定福利待遇没有严格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甚至剥夺法定福利待遇,使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缺乏诚信,不给予招聘时对劳动者承诺的福利待遇。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劳动者却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如短期内与多家用人单位先后形成劳动关系又解除,为了获得赔偿金等经济利益;涉嫌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以补缴社会保险等情况,均属于劳动者自身的问题成因。
越秀区法院在审理劳动案件中完善五大机制,即快立快审快结一体机制、专业化审判机制、个案批案合理分流机制、诉前联调与诉调结合机制,裁审联动与以调研促审判机制,保障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快立”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在立案环节上推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立案大厅新增导诉台落实做好立案指引、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解答疑问等诉讼引导工作,安排专门窗口和专业立案法官接收劳动案件诉讼材料,缩短案件审查时间,提高立案速度。在诉讼材料送达环节上,按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印发电子送达须知,倡导当事人提供电子邮箱、手机、传真号码,推进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在立案程序上,对涉案金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较清楚的案件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快立、快送、快排”,为劳动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二是创新“快审”机制,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案件审理,严格控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对各类劳动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案件共性和特点,制作对应的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操作性较强的格式模板,提高庭审质量、减少开庭次数;此外,快审还体现在诉讼保全的迅速审查,对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实行优先审查,优先处理,优先移送查封的原则,依法、迅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形成“快结”模式,保证审判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绝不拖延审结,在劳动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方面也与其他案件有所区别,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形式,简化文书制作过程,加快文书制作速度,该模式既提高了结案效率,又更直观地表述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关系,让裁判文书的内容更加明确、更加易懂。
一是设立专门合议庭,实行专案专审。针对劳动案件具有专业性和专门性的特征,特设立五名专业法官组成劳动争议审理合议庭,实施专案专审,该专门合议庭已成立了5年,汇集了资深的审判力量,提升了审判质量,更大大提高了劳动案件结案的效率。二是疑难案件专案讨论,集思广益出精品。对于重大、疑难的,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案件在全庭范围内实施专案讨论,集合全庭的力量解决难案要案,充分利用庭务会议这个平台破解案件遇到的审判难题,合力打造难案出精品的特色。三是遴选专家陪审员,切合个案特点。面对各行各业的劳动纠纷,我院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这一司法资源,实行“因案而异,为案所需”的陪审员遴选机制,对具有行业、专业特点的劳动纠纷遴选相关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便于案件的有效审理。
“个案兼顾,批案统筹”,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审查每一件劳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批量案件采取专门合议庭内部轮流主办的方法,分担批量案件的压力,科学调配审判力量,实现批量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与社会效果的良好性的有机统一。
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前联调,由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双方进入诉讼阶段,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劳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仍不放弃调解解决纠纷,组织有效调解,提供协商平台,促进双方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和平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劳动者能尽快实现权益。
建立仲裁委与法院联动机制,合力化解劳动纠纷。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长期合作,仲裁委利用首先接触案件的优势为法院提供有效信息,法院也及时向仲裁委反馈裁判结果,双方的良性互动与信息互通,为合理化解纠纷架起了桥梁。另外,利用调研力量促进审判实务。通过撰写普法学堂等普法文章、参与工会日常街道普法等活动,对广大群众普及劳动法律知识;通过审判实践总结出建议,向具体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避免往后类似情况的发生,有效促进审判实务的良性发展。
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扮演着政策制定者、市场管理者、协调者的角色,所以要发挥政府在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劳动政策法规,加大行政监管力度。首先,完善劳动政策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强化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源头上维护劳动者权益。如工商行政部门可在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发生分立、撤销、变更、转让等情况时,可督促其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促使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相关行政部门应疏通劳动者维权的畅通渠道,让劳动者投诉有门,让劳动纠纷止于行政阶段;再次,行政部门还可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普法力度,通过对劳动法规的宣传,规范企业在招聘、用工、发放福利待遇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倡导企业合法合规用工,从源头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1.用人单位。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引导单位从建立劳动关系到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过程走上合法道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给予福利待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日益增长的问题。
2.劳动者。一方面,作为通常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遵守诉讼规则,承担诉讼风险,理性、平和地对待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另外不滥用法律权利也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应有之义。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使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纠纷能得到特殊防控。行业协会可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定和标准,规范同一行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特殊福利待遇等,建立规范化行业标准,在行业内部形成共识,守住标准的底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行业发展。
发挥工会的作用,提升工会组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能使用人单位内部更加具有凝聚力和约束力。要发挥工会作用,首要是提高工会覆盖率,在全行业普及工会制度,尤其要使工会在大型集体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次,建立企业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职工诉求机制和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苗头及时有效的化解,力争最终形成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1.企业内部消化纠纷。单位内部可以工会为基础组建内部纠纷化解小组,提供一个纠纷解决的平台,让劳动者代表和单位代表平和地协商解决纠纷,把纠纷止于用人单位内部。
2.行业协会调停纠纷。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调停劳动纠纷的作用与特色,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充当公正的第三方为双方解决纠纷提出方案、调停矛盾,同时也应督促用人单位遵守行业内部的规范准则。
3.行政部门参与斡旋。具有管理劳动关系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应建立参与劳动纠纷斡旋的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规范工伤鉴定制度、监管用人单位、介入参与劳动纠纷等都是劳动行政部门应有的行政管理职能。
越秀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坚持“依法、公正、廉洁、为民”原则处理劳动案件,确保用工关系和谐发展,为区域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为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案件特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未能全面普及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多发
3.违规剥夺福利待遇状况突出
4.劳动者滥用诉权现象浮现
1.合同签订前的监管不到位
2.行业内部处理不及时
3.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明显
4.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5.单位法律意识不强
6.劳动者权利行使不当
四、加强劳动案件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三快”机制,保障审判效率
(二)打造“三专”机制,保证结案质量
(三)建立“个案批案分流”机制
(四)诉前诉中“双调解”,引导和谐解决劳动纠纷
(五)加强联动,以调研促审判
五、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一)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二)防范劳动纠纷发生,提高劳动法律意识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劳动标准
(四)发挥工会作用,建立协商解决机制
(五)分级解决劳动纠纷,拓宽纠纷化解渠道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