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约监督员,是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对市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联络的人员。
第三条 开展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有序、全面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主要从广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比不低于受聘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三)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热心法治建设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督员工作;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条 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督员的,不得聘请为特约监督员。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特约监督员的名额及来源;
(二)商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确定,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特约监督员受聘期满后自然解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法院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歪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充当诉讼捎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
(五)泄露审判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八)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市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市法院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协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法院工作的工作部署和决定;
(五)对制定市法院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六)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市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应邀参加市法院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五)旁听市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
(六)受委托参与市法院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审判执行专项活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特约监督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特约监督员形象;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职掌握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积极参加市法院组织的监督活动,遵守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依法开展监督活动,做到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审理,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工作与活动;
(五)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六)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法院的同意。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市法院为特约监督员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市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制度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法院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督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本院各部门落实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督员选聘、解聘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承担特约监督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督员工作;
(六)加强与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的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穗中法〔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