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中,提前扣除利息情形经常发生,且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手段日益多样化。在此情形下,该如何认定借款的本金数额?对此,越秀法院张婧法官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预先扣除利息情况下,将按照实际借款认定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实践中,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对借款人附加不公平的条件,提前扣除利息。有些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出借,从而形成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在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债权凭证载明金额推定为出借本金原则下,在实际出借数额与借条、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并非一致的情况下,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吴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