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很多出借人出于面子和关系,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想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出借证明,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越秀法院赵法官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出借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抗辩存在其他债务或者银行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后,出借人仍应对债务关系的成立提供证据,比如其他证人证言,或者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存在诉讼风险,也增加了出借人证明债务关系成立的举证难度。
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是却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原因,银行汇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即使出借人在银行转账时注明用途为“借款”,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个人行为,难以获得法院认可。所以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赵法官建议出借人还需与债务人签订“借条”,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并保留好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据,如果是大额借款,还需要避免现金支付。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出借人也有完整的借款凭据,追讨债务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吴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