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制度下诞生的产物,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扮演着重要且特别的角色。因为它的独特性,不少中介人员对房改房的二手交易知之甚少,从而引发了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房改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购买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成本价房是员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够五年,在补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标准价房是员工以比成本价还要优惠的价格购买的房屋,产权为员工和单位共同拥有,一般也是住够五年后才可进入市场,但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的权利。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生活中,大多数房产中介对房屋的审查往往局限于房屋的权属,对房屋的性质如是否属于房改房等却鲜少关注,导致合同签订后却因涉及房改房等复杂问题而不能过户,将自己卷入纷争之中。越秀法院建议广大中介从业人员,在居间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不能仅以房产证及查册表载明的产权人登记信息确认房屋的产权情况,还应多多留意房屋是否属于房改房(成本价房、标准价房)等特殊性质,适时做到如实地披露、提醒,以减少买卖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减少买卖双方因交易不成针对中介方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