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纠纷中电子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的情况。近年来,我院受理了多起因在网络洽谈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网络交易纠纷的产生存在三大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聊天记录是通过网络平台聊天形成的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
聊天记录在审理中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以下不同的情形
? 是直接从平台截屏或下载打印的,若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或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需注意,查询原始聊天记录的是避免虚假诉讼的关键;
? 是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经公证处公证为未经修改和删减的聊天内容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是当事人现场操作交易平台,显示聊天记录内容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小编寄语: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删除聊天记录,产生举证不能的情形。因此,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在相关诉讼中至关重要。法院提醒:网络交易,也要通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和明确的约定来订立合同,约定健全的违约责任条款,并注意保护好电子证据。
文字:马树婷 龙文庭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紫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