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男子因抗拒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21-09-22 10:2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287

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广州一男子余某拒不执行判决中确定其需支付给前妻王某(化名)的补偿款。王某身患癌症,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某却“硬气”地对法官说:“我有钱,但都用在投资和个人消费上了,无法履行判决,也不愿向法院申报财产!”甚至在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经传票传唤拒不到法院,拒听法院电话并搬离其向法院申报的住址,以此妨碍法院执行。最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3月,越秀法院对王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余某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余额、理财投资款及收益等财产归其所有,其需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上述财产的补偿款230万余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越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余某立即履行,但余某仍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余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8月、9月,越秀法院以余某存在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分别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的强制措施,但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拒听法院传唤电话并搬离其向法院申报的住址,逃避执行。

2020年12月底,公安机关经侦查,将余某捉获归案。案发后,余某的家属与王某达成协议,承诺分期付清补偿款,并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王某的谅解。

最终,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能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对抗法院执行或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