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创新>>普法学堂

不服房产登记,“告官”需先“告民”

发布时间: 2015-08-05 18:2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318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