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2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30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