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大狗咬死小狗街坊变仇人起诉索要精神赔偿遭驳回

发布时间: 2014-11-22 10:4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21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 讯员 赵璐璐 崔玉)茶余饭后溜溜狗,是很多都市人的生活习惯。家住越秀区庙前西街的璐姨(化名)却在遛狗途中遭遇了惊险一幕,她的小型松鼠犬遭遇大黑犬,一常恶斗过 后,松鼠犬殒命。两位犬主人也因此对簿公堂,一个指责对方太大意,一个则认为大黑犬是“正当防卫”。近日,越秀区法院调解了这样一宗因狗咬狗而引发的纠 纷。
街坊遛狗引发“狗咬狗”
2012年11月5日晚 10点40分左右,璐姨像往常一样到楼下倒垃圾,顺便遛狗。走到路口的士多店前,一只大黑犬出现在眼前。璐姨称,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大黑犬冲了过 来,凶狠地咬住她家的小型松鼠犬,飞奔而去,璐姨穷追不舍,但几十米过后大黑犬不见了踪影。之后,大黑犬的主人仁叔(化名)从屋里走出来,手里还抱着松鼠 犬,但松鼠犬已经气绝身亡。
气不打一处来的璐姨赶紧 打电话叫来儿子。可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谈不妥,于是报警解决。璐姨提出,要么经济赔偿,要么收缴大黑犬。璐姨称,进一步协商未果后,“警方决定直接到仁叔 家逮捕大黑犬”,但仁叔家属早已将大黑犬带走。双方由此矛盾激化,璐姨下定决心要将仁叔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赔偿1500元
璐姨认为,仁叔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狗咬狗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璐姨起诉索赔经济损失费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但仁叔认为,双方犬只均未办理《养犬登记证》,也未用绳牵领犬只,事发时是松鼠犬先行攻击,“大黑犬迫于自卫进行反抗”,不慎造成犬只死亡。
今年8月,越秀区法院主持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仁叔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00元。法官表示,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9个月,期间两次对狗的价值进行鉴定,当事人调解过程中也比较急躁,希望来法院调解的当事人能理智、平和的处理纠纷。
法官提醒,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犬只受侵害,犬主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支持。
记者提醒市民养狗有规可循
记 者查阅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 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转自大洋新闻 时间:2013-11-06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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