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白皮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 2014-12-09 11:3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981
(2011-2013年)
 
引  言
2011年, 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广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要将广州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市”的战略目标。作为广州中心城区,越秀区委、 区政府也正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为顺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越秀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创新审判机制,着力提升司法水 平,各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发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2013年)》白皮书,旨在客观反映越秀法院 2011-2013年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状况,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引导社会大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事 业中来。
一、基本情况
(一)民事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加
2011-2013年, 越秀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30件,审结3256件,结案率为97.78%。其中,2011年受理759件,审结745件,结案率 98.16%;2012年受理1151件,审结1132件,结案率98.35%;2013年受理1420件,审结1379件,结案率97.11%;受理与 审结案件数量均迅猛增长,2011-2013年间,受理与审结的案件数量分别增长87.1%和85.1%。
图一:2011-2013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结及调撤案件数量图
(二)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市中院2012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越秀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49件,审结139件,生效判决人数332人。其 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6件,生效判决人数7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6件,生效判决人数26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5 件,生效判决人数4人;侵犯著作权罪2件,生效判决人数5人;70%以上的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起诉和判决。
表一:2012年8月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表
案由
收 案
(件、人)
结 案
(件、人)
存 案
(件、人)
徒刑3年以上(人)
徒刑1年以下(人)
拘役
(人)
缓刑
(人)
无罪
(人)
假冒注册商标
16件74人
16件74人
0
17
8
0
51
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26件263人
118件249人
8件14人
 
30
 
51
5
188
0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件7人
3件4人
2件3人
 
1
 
0
0
3
0
侵犯著作权
2件5人
2件5人
0
2
0
0
2
0
     
149件349人
139件332人
10件17人
50
59
5
244
0
(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以侵害国际知名企业商标权为主
越秀法院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4件,其中2011年143件,2012年103件,2013年68件,案件数量稳中有降。包括古乔古希公司(GUCCI)、香奈儿公司(CHANEL)、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V)、普拉达公司(PRADA)、勃贝雷公司(BURBERRY)等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起维权诉讼,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
表二:2011-2013年涉外及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表
2011
国家地区
涉美
涉英
涉法
涉德
涉意
涉日
涉港
涉澳
涉台
收案
3
2
14
81
0
1
42
0
0
结案
0
2
15
82
0
1
43
0
0
2012
国家地区
涉美
涉英
涉法
涉德
涉意
涉日
涉港
涉澳
涉台
收案
5
4
20
44
2
4
18
0
6
结案
7
3
17
43
2
4
18
0
5
2013
国家地区
涉美
涉英
涉法
涉德
涉意
涉日
涉港
涉澳
涉台
收案
8
2
28
19
0
1
3
0
7
结案
5
2
27
19
0
1
3
0
7

(四)涉案权利类型渐趋多样
案件涉及的权利类型呈多样化发展,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逐步扩展到互联网著作权、广播电视网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PPT模版设计著作权、域名权、企业名称权、特许经营权等全新的领域,导致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2011-2013年,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203件,约占66%,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14件,约占2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159件,约占5%;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其他案件154件,约占5%。
图二:2011-2013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图三:2011-2013年知识产权案件被控侵权主体类型分布图
(五)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日益凸显
随着知识产权运用范围的 扩大,权利冲突在各个领域不断出现,例如高妙庄诉张某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广东轻工集团诉广州某电器公司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瑞士瑞福可公司诉上 海某机电公司立体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三禾”与“三禾百味”、“骆驼”与“骆驼动感”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等。争议权利边界模糊,需要法 官从衡平原则出发,从历史、现状和发展等角度去妥善处理。权利冲突的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
二、主要做法
(一)打造精品,成功审结众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在 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越秀法院坚持“准”、“细”、“精”的办案原则,妥善审理了广州市首批手机阅读著作权侵 权纠纷、毕淑敏与广东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乐视网与广州某数码集团著作权纠纷等一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与此同时,涌现了多个精品案例,如广东 省广告股份公司诉福建某设计公司确定不侵犯商标权案、丹东康齿灵牙膏公司诉广东某工贸公司“2080”商标侵权案等五个案件先 后入选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民事案件。其中,乐视网与广州某数码集团著作权纠纷案是三网融合发展趋势下产生的新类 型纠纷,越秀法院兼顾考虑技术发展空间、产业运营模式和社会公众利益,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回看”行为作出了准确合理的定性;在广东省广告股份公 司诉福建某设计公司确定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贯彻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禁止试图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阻碍他人权利行使、垄断市场的违背知识产权宗旨的行为,确认广东省广告股份公司使用“省广”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不侵犯被告的“省”注册商标专用权
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罚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依法审结了一批销售假冒“adidas”、“欧米茄”、“GUCCI”等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二)调判结合,开创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新局面
越秀法院深入贯彻“调解 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紧密联系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积极拓宽调解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在案结事了人和上下 功夫。三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逐年迈上新台阶(详见图一),2013年达69.4%,再创年度新高,取得了“调撤多,上诉少,无申诉,无信访”的 “一多一少二无”的良好效果。
变“竞争对手”为“合作伙伴”。网 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规模大,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针对有众多权利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利用个案诉讼为杠杆,撬动大量非讼纠纷圆满解决,以调解促合 作,化干戈为玉帛。2013年初,南方都市报发现某大型门户网站上有近万篇侵害其著作权的作品,因双方长期谈判未果,拟提起诉讼。鉴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 为彻底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权利人接受法院的建议,选取典型案件先行起诉。越秀法院以点带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带动其他侵权纠纷整体“打包”调 解,并促成双方达成长期合作许可使用协议。
化“调解经验”为“行业规范”。坚 持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方法特定化,调解法官专业化的做法,将个案调解技巧提升为同类案件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成效。在审理辖区内卡拉OK经营场所侵犯 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网吧侵犯影视作品、游戏软件著作权系列案件中,在总结个案调解技巧的基础上,将调解经验运用到同类案件中,针对卡拉OK音乐作品使 用,引导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针对网吧影视作品和游戏使用,引导经营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平台提供商签订合作协议,有效化解矛盾, 促进辖区内卡拉OK场所、网吧规范、有序经营。
从“孤军作战”到“多方联动”。“两级、三地法院联调”是越秀法院创新调解方式的又一有效尝试。在刘华生诉被告丁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多次在广州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越秀法院积极与市中院沟通协调,联动审理,促成由原告负责设计创作,被告负责市场开发的双赢结果;在 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电视网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面对数字化、网络化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努力寻找各方利 益平衡点,当获悉原告在江门、深圳的法院也提起多宗同类维权诉讼时,主动打破地域界限,联手外地法院,妥善化解纠纷,促进了有线电视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机制,积极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
越秀法院于2012年8月被上级法院确定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单位以来,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建立专门合议庭制度。为 加强对“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越秀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专门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方案》,设立“三 审合一”专门合议庭,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刑事法官或行政法官主审,指定1名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以确保刑事、行政、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取长补短, 统一认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确立体系化的事实查明机制。将民事审判中“权利审查—侵权判断—侵权责任与赔偿”的思维逻辑成功运用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确立了以“权利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定罪量刑”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思路。在被告人谢某等侵犯Digipark Inc公司网络游戏“石器时代”软件著作权一案的审理中,遵循这一思路,准确认定被告人谢某等使用的“螺丝石器”、“一起玩石器”软件服务器源程序、客户端软件的文件名称和目录结构、应用素材文件与Digipark Inc公司的石器时代”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并以此作为判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以来越秀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权属认定、证据提取和移送等问题共同研究和探讨,达成共识。同时,于案内案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就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问题提供意见和看法,以夯实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
(四)延伸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司法宣传。越秀法院以每年“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开展知识产权“四进”即“进法庭、进企业、进媒体、进校园”系列活动,有效推动了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是 公开举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和宣判,邀请区人大代表、媒体和市民参加旁听,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 二是分别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及工商局、版权局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共同举办主题为“音像著作权司法保护”、“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和“汽配行业与商标权 保护”等专题论坛。三是先后走访辖区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针对网络运营商经常遇到的侵权纠纷类型进行深入调 研,提出系统全面风险防范措施;走访辖区内三大报业集团即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就报业媒体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和建议进行探讨交流;深入企业现场了解企业的运营模式和技术发展。四是与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共同举办以“微博与著作权保护”为主题的“华南知识产权月谈”高校论坛,以司法实践新型案件为切入点,展开相关专业问题的讨论和交流;与区教育局、区版权局共同举办“版权知识进校园”普法宣传活动,为区内中学的师生讲授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加强司法建议扩大司法审 判对社会管理的影响,堵塞管理漏洞,越秀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发出司法建议。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公证取证中存在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及时向司法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题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司法建议,引起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完善了管理。 2013年1月,上述司法建议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省法院“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专项司法建议三等奖。此外,还向辖区内存在 售假情况的专业市场如某服装市场、某美博城等专业批发市场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管理者加强监管,对售假商户督促整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配强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
越秀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 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配备了层次较高的专业审判人员。截至2013年12月,越秀法院知产审判庭实有庭长1名,副庭长2名,审判员1 名,助理审判员2名和书记员6名。全部人员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具有英语专业8级专业能力3人。同时,不断强化硬件配置与 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专门物证室,确保所有物证分类入柜上架,安全保管不灭失。二是建成2个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庭审全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及证据展示的电子 化。三是启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对押解在看守所的刑事被告人实行远程视频开庭,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氛围有待形成
由于部分商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导致文具、钟表、音像等专业批发市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高发区;星级酒店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入驻商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增长较快;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涉及网络运营商侵权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反映一些大型门户网站和网络运营商防范侵害知识产权风险的意识仍有待提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商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防范侵权的能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多方合力有待凝聚
一是法院与各行政管理部 门的长效沟通机制尚未系统建立,权利登记、执法标准、处罚情况等信息不能及时高效共享利用,使得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制度未能更好发挥作用;二是“条块 分割”制约打击力度。“三审合一”工作试点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客观上仍存在取证困难,各职能部门认识不一,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侵 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进一步强化法院与检察院、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系统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有效资源,凝聚多方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全 方位保护网。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量有待加强
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 长,表明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审判力量的配备与案件增长的速度未能完全同步,“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随着经济与科技 的发展,新领域、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不少新挑战。建议进一步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积极引入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员和知识产权鉴定 评估机构,积极探索实施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制度。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大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秩序,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力度,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原则,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重点加大对恶意侵权、源头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积极谨慎适用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措施,降低权利人取证成本,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和蔓延;进一步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刑罚适用的科学体系,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条件。
(二)完善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
不仅要充分发挥民 事、刑事、行政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进一步加强三项审判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工作协作;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建立诉前、 诉中的诉调衔接制度,借助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成员单位中专业性与信任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其调处纠纷的桥梁作用,促成变“侵权”为“合作”的知识产权利益转 化。
(三)加强司法宣传,进一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共识
将“4.26世 界知识产权日”司法宣传活动常态化,有的放矢,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进行重点宣传,增强相关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正,建立裁判文 书上网、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的长期工作规程,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和社会引导作用。
(四)加强专业学习,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通过专题研究、庭审观摩、文书点评、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培养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法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结  语
广州市委、市政府 正以“强拳保护知识产权、重奖发明创造”为“双擎”,强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越秀法院作为地处广州中心城区的基层法院,肩负着艰巨而光荣的知识产权审 判任务。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越秀法院将更加开拓进取,更加奋勇争先,努力为广州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型城市、知识产权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件:
入选“广州两级法院2011-2013年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例”案件
 
2011年入选案件
一、 原告刘华生诉被告丘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11)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717号等,(2011)穗中法民 三初字第417号等】。原告是“玫瑰花”型、“水瓶”型等具有创意的雨伞套设计人,其同时享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是我市创意实用产品重要集散地 --万菱广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多次在我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能动司法,创新审判方式,联动审理,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负责设计创作,被告负 责市场开发,从竞争对手转化为合作伙伴,达到双赢。
案件启示: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今天,创新审判方式改革是其中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本系列案的审理作了成功的尝试;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不能仅停留在只解决双方纠纷,更应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二、 原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2011)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52号、二审(2011) 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44号】。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的指称原告公司网站首页、网页以及原告上市证券“省广股份”所使用“省广”二字侵犯了被告商标专用权的律 师函后,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原告使用“省广”字样不侵犯被告商标权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省广”文字不侵犯被告商标权。被告上诉后二审判 决维持原判。
案 件启示: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频繁出现,其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尤为突出。本案在审理时贯彻了保护在 先权利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知识产权本身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试图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阻碍他人权利行使、垄断市场无疑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宗 旨。
 
2012年入选案件
一、 原告丹东某牙膏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工贸发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526号]。原告认为被告进口销售的牙膏上突出使用了 2080标识,侵犯其“2080`s”商标专用权。被告则抗辩认为被控侵权牙膏上使用的标识是韩国爱敬株式会社在韩国注册的“爱敬2080”商标,被告进 口销售的韩国“爱敬2080”牙膏在韩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享有在先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爱敬2080”商标不构成侵权,遂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本案中,法院通过整体比对和分离比对的方法,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会构成混淆和误认,从而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本案在审理过程贯彻了衡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权为名阻碍竞争,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
 
2013年入选案件
一、原告王轶诉被告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的服务类别,也不与该服务项目构成类似服务;另外,法院在判断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考虑到商标的使用情况。
【推荐理由】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在国家尚未放开“商场、超市”服务类别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商标法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判断混淆的可能性时,必须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案情与裁判】
原告王轶享有第 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 店、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经营的某超市中华广场分店的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 识,原告王轶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从 文字的含义和字形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是对英文单词“TaSTe”进行艺术设计处理后,使其具有了显著性特征,明显区别于原告权利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 混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提供的超市服务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不构成近似,两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 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 王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商场和超市服务 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案中,原告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该类别是否包含了商场和超市服务争议已久。目前,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的观点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推销 (替)他人”的服务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而超市、商场类服务如何获得商标保护,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没有有效 的答案。目前评判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仍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原告王永涛诉被告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论坛上发布的内容具有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本案被告在已有前诉的情况下,仍不加强审查和鉴别,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推荐理由】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网络服 务提供者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以避风港原则驳回其诉请。本案是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第二次诉 讼。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状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有效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对类 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价值。
【基本案情】
王永涛创作完成《怎样成 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并发表在其新浪博客上,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未经王永涛同意转载该文章,王永涛起诉至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 月17日作出(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文章是网民自行上传,某公司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 判定某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4月1日,王永涛再次在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现未经同意转载的上述文章,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仍然认为涉 案文章是网友自行上传,其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经过(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78号案件的诉讼裁判,某 公司已经知晓涉案文章著作权人是王永涛,理应具有审查涉案作品是否涉及侵权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由于某公司怠于履行管理及维护义务导致没有发现涉 案侵权作品,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11元。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被 侵权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 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与其说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产生的新规则,不如说是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新发展。网络中的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其中的侵 权内容逐项审查,这不现实,也没有必要。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繁重的审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成为权利人、网络用户和公众之间有效 沟通的桥梁。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有义务也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既可以是事前 已经知道,如侵权作品是热播剧,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编辑、排行等;也可以是经权利人通知后的才知道,例如本案的情形。本案是第二次起诉, 权利人通过第一次起诉,已经以实际行动告知被告网站存在相关侵权事实,此时被告已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其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但其没有实施,故不再适用 避风港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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