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孙女士于2013年结婚,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女儿。2019年,孙女士向越秀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双方离婚,两名未成年女儿由孙女士携带抚养,李先生可每月探望两名女儿四次。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与地点。
目前李先生长期在希腊工作生活,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广州探望女儿,其认为孙女士有意阻挠自己与女儿正常沟通交流,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探望女儿的方式及时间。
李先生要求,在每周日10点前从孙女士住处将两个女儿接走,于当晚19时前送回至孙女士住处;如果其不在中国境内,则孙女士要协助其于每周日北京时间15点与两个女儿以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通话或视频60分钟。
孙女士则辩称,不曾阻碍李先生行使探视权,且两女儿现年龄较小(一个6岁、一个3岁),没有办法长时间静坐下来和父母通话视频,李先生的要求不合理。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可于每周日北京时间10时至当日19时探视女儿一次,如李先生不在中国境内,则其可于每周日北京时间15时与女儿以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通话或视频30分钟,所需费用由李先生承担,孙女士应予协助。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李琳
婚姻可以终结,但亲情不能割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定期探视,有利于增强亲子关系和子女健康成长。但在行使探视权时,应遵守双方约定或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时间、方式,从而减少另一方的顾虑;直接抚养人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子女体会到父母的关怀与爱护。
疫情之下见面难的问题困扰着无数怀念亲人的异乡人。本案中,由于身处异国的父亲无法直接探视,法院将跨国父女间探望方式调整为更便利可行的网络视频、语音通话等形式,同时考虑到两名女儿现尚年幼,酌情调整通话或视频时间为30分钟,既保障亲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