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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也在于逻辑

发布时间: 2014-12-24 11:5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15

(一)

    说到法律与经验和逻辑的关系,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和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可以发现,这句话并非意味着要否定逻辑,而只是强调要以经验作为单纯逻辑分析的补充。

    现在的问题是,霍姆斯针对普通法系存在的不足而提出的名言,被大陆法系的我们照搬而误读了。

    经典法谚简单易记,朗朗上口,然而其语言背景却被忽视,被人为地做字面解释,甚至被断章取义,并以讹传讹。后果是个别法官就案办案,不会在总结中提高,以日常经验替代逻辑,难免会造成差错;而一个方面,那就是一些法官将法律或判例适用于不同的个案时,简单机械地套用三段论,不是对霍姆斯所说的立法背后相互竞争的立法理由和价值重要性进行判断,没有与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案件事实相衔接,而是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忽视了社会环境的因素。

(二)

    那么,关于法律与经验和逻辑的关系到底怎样?对此,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这并非意味着要否定逻辑,而只是强调要以经验作为单纯逻辑分析的补充。”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见解,纠正了对霍姆斯的误读,并且,应该进一步补充为:法律的生命不只是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

    法律是逻辑化的经验。法律条文(判例)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经验是法律之源。量刑规范化提出的量刑步骤,实际上是以法官的估堆量刑步骤为基础,将其程式化、规范化的。经验按照既有逻辑形成法律体系,离开了经验,法律乃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官要将法律或判例适用于不同的个案,眼光要在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探寻,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三段论;需要依据逻辑寻找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要对霍姆斯所说的立法背后相互竞争的立法理由和价值重要性进行判断,与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案件事实相衔接,这才是得出正确裁判结论的基本方法。离开社会经验的逻辑往往会指向荒谬。

    另一方面,司法需要依逻辑而经验化。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不同的法律条文(判例)构成法律大厦,形成法律体系,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没有体系,就没有法律”。逻辑从概念入手,解释概念,说明规则,揭示规律。逻辑思维还能为理性思考提供工具,促进法律推理和法律交流。

    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时刻都在适用逻辑思维。要在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逻辑推理,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到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之中,以得出裁判的结论。要通过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考,在法律概念体系内部和法律规则体系内部,认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含义,以便正确地适用于个案。要在裁判论理的论证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将论证合乎逻辑地表达出来,以便被裁判者能够正确地理解并接受。

(三)

    法律运用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的智慧,需要具备法律素养的人的逻辑思辨。逻辑思维让法律在被适用中获得新的生命。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强调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于否定另一方面的不重要。逻辑与经验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随着法官阅历增长,审判经验丰富,法官对时代和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对人性有更透彻的洞悉,对犯罪现象有更深刻的理解,这会帮助其更娴熟地运用逻辑方法推导出更接近社会公正观的司法裁判结论。

    而受过更严格法学训练的法官,有体系化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概念的理解更准确,对价值判断的把握更全面,能通过类型思维总结其运用逻辑方法的效果,校正司法裁判的结论,并能运用逻辑思维方法思考问题,更科学全面地认识世界,更加快速地获得经验。受过严谨训练的法学专家或法官,无不重视思维的逻辑性,这就奠定了其从事专门职业的基础,并以此区别于普通公民。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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