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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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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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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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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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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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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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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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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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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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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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鉴定意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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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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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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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刑执监外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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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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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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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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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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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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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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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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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二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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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54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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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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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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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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