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栏

(2014)穗越法刑执监外字第4号

发布时间: 2014-12-24 15:0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877

案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业
罪名
刑罚种类及刑期
刑期起止时间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出具鉴定意见机构
负责执行的机构
经办法官
(2014)穗越法刑执监外字第4号
张剑
1964年1月14日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3日
肢体二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
刑诉法第254条第一款第(三)项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
朱永娟

注: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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