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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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 2015-04-20 09:2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3705

一、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属于本院工作范围。

二、来访人应当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填写来访登记表,按次序等候接访。

三、酒后来访的,不予接待。

四、精神病人或神志不清的人来访,必须由监护人陪同。

五、未成年人来访必须由监护人陪同。

六、传染病人在传染期内不应亲自来访。

七、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接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他来访人员在接访人员指定区域等候。

八、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要提交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来访人未经许可,不得对来访过程录音、录像。

十、来访人应当文明来访,不得粗言烂语,高声叫骂。

十一、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本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法院,拦截公务车辆;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二、来访人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访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责令其离开接访现场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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