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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售卖假LEVI’S,太悦城蹭大悦城热度,越秀法院集中判了

发布时间: 2021-04-23 15:0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134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22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在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越秀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对一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加强宣传教育,激励企业创新。

案件涉及“Switch”、“LEVIS”等多个知名品牌

部分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天下午,越秀法院分别对涉“大悦城”注册商标的侵害商标权案,腾讯公司就任天堂“Switch”游戏机进行维权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涉“LEVIS”注册商标的侵害商标权案,及涉“Annabella”(安娜之家)、“妆蕾RAY”等知名化妆品牌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集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其中,越秀法院在涉“大悦城”注册商标及涉任天堂“Switch”游戏机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力度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另外,越秀法院在立案受理涉任天堂“Switch”游戏机一案并组织听证后,作出首个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裁定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诉中禁令措施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集中宣判结束后,越秀区人民法院与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举办“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旨在围绕服务创新发展,探讨、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致力于以“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成为企业活力和动力源泉。

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欧阳福生作主题演讲,从体系上解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问题,介绍了越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六个一”工作方案和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形成的“越秀模式”。

 

越秀法院还向与会代表发放了“家边问诊”资料用书小册子——《知识产权保护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汇编》,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相关裁判规则。

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彭盎,越秀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星,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四级调研员童朝晖,越秀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及负责同志,律师代表及企业代表等参与座谈。

【典型案件】

“太悦城”欲蹭“大悦城”热度

惩罚性赔偿302万元

据介绍,中粮集团获准注册了第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第9981351号“大悦城·悦府”商标以及第7209417号“大悦城”商标。2017年中粮集团将上述“大悦城”系列商标转让给原告大悦城公司。

被告利通公司开发、销售的涉案房地产项目使用“利通·太悦城”作为名称,在楼盘显著位置使用如下图的标识及“利通·太悦城·悦府”楼体标识,楼盘内指示牌、广告牌、招商广告等多处使用上述标识,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及招商广告中大量使用如下图的标识及“太悦城”“利通太悦城”等多种包含“太悦城”字样的涉嫌侵权标识。

大悦城公司主张利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因此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利通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通公司使用的“太悦城”“利通·太悦城·悦府”等标识,与原告大悦城公司的“大悦城”“大悦城·悦府”注册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中粮集团、大悦城公司及其授权公司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发、运营“大悦城”商业地产项目,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大悦城”商标在不动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利通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 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利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或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大悦城公司,或与大悦城公司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误认。

因此,利通公司使用上图标识及“太悦城”“利通太悦城”“利通·太悦城·悦府”的行为侵犯了大悦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利通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越秀法院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审判决利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大悦城公司赔偿302万元。

售卖假冒“LEVIS”品牌服饰

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需民事赔偿

据介绍,利惠公司系第1489308号“LEVIS”以及第1485436号(如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等商品。杨某煜因在其经营档口销售假冒“LEVIS”等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公安抓获归案。

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煜因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利惠公司主张杨某煜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越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煜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杨某煜辩称,其已服从侵权行为的刑事判决,已不存在侵害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其欲销售的侵权商品已经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收,均尚未销售,因此商标权人无经济损失,被告亦无获利,而且,被告因侵权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缴纳罚金20万元,因此不应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惠公司是“LEVIS”及第148543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利惠公司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了使用第1485436号标识的服装商品,侵犯了利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利惠公司因杨某煜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杨某煜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均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杨某煜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利惠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煜赔偿原告利惠公司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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