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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为参与债权分配 制造虚假诉讼 罚!

发布时间: 2021-07-05 15: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326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

  在广州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拖欠6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经办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却发现了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最终,法院查明该案是当事人为了参与债权分配而制造的虚假诉讼,为此驳回起诉,并对涉案人员统统进行了处罚。此外,法院还决定将本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警方,当事人或将面临刑事追责。

  借款期限仅七天,逾期一天即起诉

  20198月,黄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梁某向黄某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用于支付梁某名下某房屋所欠的部分债务等。同日,黄某通过银行分别转账20万元、21万元、19万元给梁某,梁某对此出具了《收款收据》。7天过去了,梁某未依时还款,黄某在第8天即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经办法官周密在收到案件卷宗后即仔细阅卷,微觉有异:原告将60万元出借给被告,仅约定了7天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甚至未经历催款的过程,在第8天即起诉至法院,并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催还款未果而起诉至法院的惯例。

  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黄某的丈夫林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梁某亦到庭,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了自认,双方迫切想要尽快调解,且被告对原告的调解方案完全同意。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及被告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正在被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会拍卖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原告希望能尽快参与分配。周法官更觉其中有猫腻,于是细细询问被告借款的用途。

  银行流水暴露虚假诉讼

  第一次庭审后,双方迫切调解的态度更增添了周法官的疑虑。本案案情简单,证据也不多,周法官决定把突破口放在三笔银行转账款项上:根据银行电子回单,黄某分别在借款当天的14:13转款20万元、14:26转款21万元、14:40转款19万元给梁某,合计60万元。这三笔转账之间为何都相隔了十几分钟?法官决定到银行调取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情况。

  银行流水的调查结果显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中至少第一、第二笔合共41万元竟然均即时回流到原告的账户。三笔资金均是于当日先从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再转账给案外人林某慧,林某慧则分别在几分钟之内将第一、第二笔资金又转回给原告的银行账户,以便原告再次转账给被告,制造三笔循环资金。而原告的账户在转账给被告前,余额根本不足60万元。

  周法官在掌握银行流水后,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并在出示相关证据后再次细问交易情况。在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面前,原告方再次陈述的借款用途与第一次开庭明显不一致,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原告方表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被告欠别人的钱无法偿还,法院正在拍卖其房屋,而原告有房子又要卖房,所以双方协商用原告的房子去置换参与被告的债权分配。但双方没有签订置换合同,原告确认其转账给被告的全部款项,经历数次转手后最终仍是转回到了原告自己的账户。

  法院:驳回起诉,涉案人员统统处罚!

  越秀法院认定该案是虚假的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法院分别作出三份司惩决定书,认为黄某提供其与梁某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梁某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双方故意制作银行流水,以捏造之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意图达到使黄某参与法院执行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而黄某的丈夫林某亦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黄某、梁某、林某的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后果、家庭情况、涉案金额等因素,故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分别对黄某、梁某、林某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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