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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两人发生冲突打人者拒不道歉被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2021-09-03 15:3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278

两名男子因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拳脚相向,大打出手。事后,被打者要求打人者赔付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并要求打人者赔礼道歉。但是,打人一方拒不道歉,也不肯支付费用,结果被告上法院。   

没想到的是,在法院作出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损失的判决后,打人者依旧拒不道歉。记者今日从广州越秀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拒不道歉的打人者强制执行,即在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打人者承担。

被打者状告打人者赔偿并道歉

202010月,被告姚某航在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竹芳姚祠堂门口遇见同村村民原告姚某礼,双方因发生口角,姚某航便推搡并使用拳头往姚某礼的左右脸颊及头部打了几下,惊动了公安部门。

事后,姚某航拒不承认错误,并拒绝调解。公安部门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姚某礼于当日事发后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两次,公安部门就姚某礼的损伤程度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姚某礼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姚某礼为此缴纳了鉴定费并产生了部分交通费用。

20213月,姚某礼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航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共两千余元,精神损失费六千元,并赔礼道歉。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侵害健康权的事实已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票据等予以证明,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实施前并无明确人格权的定义,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权益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案发视频及事发后双方于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分析,原、被告发生口角持续时间短,与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实施殴打行为相吻合,可见被告殴打原告的性质较为恶劣,确对原告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伤势较轻,未构成轻微伤更未达伤残等级,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得到弥补,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2297.92元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拒不道歉被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被告却并未实际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原告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因此,法院在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书,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行为人拒不道歉   在媒体公布裁判文书

越秀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邹海媚指出,《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人格权独立成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鉴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将心理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发展趋势的。

由此可见,殴打他人性质较为恶劣,确实对他人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的,被殴打一方除请求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之外,还可要求殴打他人方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民法典对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实现金钱赔偿所不能达到的救济效果。人格权编中规定多种保护方式,体现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

《民法典》于202111日正式施行,本案殴打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侵权请求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不同于传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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