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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车位用了13年后业主发现面积“给少了”,法院:开发商重新画线

发布时间: 2022-11-29 07:50      信息来源:南方plus      阅读次数: 810

小张购买自家楼盘的车位,使用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不足,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已交付使用多年的车位面积之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1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开发商在交付车位时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且未向业主披露。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线,隔壁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车位面积不符,开发商辩称“按个出售”

小张于2005年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家楼盘的107号车位,同年接收车位并实际使用至今,且于2006年取得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其中记载的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近日,小张置换了一台SUV汽车后,发现将车辆停进车位非常困难,经自行测量估算,认为车位面积与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108车位的业主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计算,双方不作补差。即使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其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08车位的业主也认为,购买车位的合同中以约定车位按整套计算出售,小张在实地查看107号车位后才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已知道并清楚其车位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事实,但仍签字确认并购买该车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车位四至不一致,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越秀法院最终认定,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为基准计算,双方不作任何补偿更改”是“计价方式与价款”条款下的约定,应理解为涉案车位的计价方式为按个出售,而非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及总价款。而开发商交付给小张的107车位与房产证附图所载的四至不一致,不应视为开发商已经依约履行合同,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测绘结果显示,107车位所短小的面积部分位于相邻的108车位的现场所划出范围内,故小张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故判决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开发商未履约不告知,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广州越秀法院法官张丽介绍,首先,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小张与开发商就“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为基准计算,双方不作任何补偿更改”的条款理解不一致,在此提醒大家,合同是由各个具体的条款相互联系所构成的,因此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不能孤立地理解个别条款,应当将其置于合同整体框架之内,并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在本案中,“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为基准计算,双方不作任何补偿更改”是“计价方式与价款”条款下的约定,应理解为涉案车位的计价方式为按个出售,而非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及总价款。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车位,但开发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及108号车位的四至,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短小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重新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

常言道,言忠信、行笃敬。诚信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不仅是公民的立身处世之本,也是公司能持续、健康、长期发展的根基,更是维系市场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将诚信二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践行诚信品质,是每一个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应尽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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