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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法治】起诉离婚丈夫却消失了,原来女儿隐瞒了重要事实……

发布时间: 2023-11-20 10:06      信息来源:南方+      阅读次数: 304

“真的对不起,我没有在法庭上说出事实,阻碍了案件的审理,我以后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要诚实,不说假话……”法庭上,小玲真诚作出检讨,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这本是一起不复杂的离婚案件。今年2月,王女士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提出与丈夫赵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王女士表示,她和赵先生在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玲,但赵先生长期不回家,没有承担家庭费用,也不关心她和女儿,夫妻已分居多年。几年前,赵先生因欠债,哄骗王女士签订了《委托书》,私下卖掉了两人共有的唯一房产。当时双方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随后王女士没有再与赵先生联系,目前不清楚其下落,也没有其联系方式。

收到案件后,越秀法院依法通过上门张贴、邮寄等方式,向赵先生户籍所在的地址送达诉讼材料,但均无人签收或应诉。穷尽送达方式后,法院依法公告开庭。

开庭时,王女士到庭,女儿小玲旁听了庭审。法庭上,王女士表示只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没有共同财产,也不需要分割。经办法官刘治家再次仔细询问了赵先生的联系方式,王女士说已经多年没有联系,没有其电话。法官再问了旁听的小玲,小玲表示也很久没有与父亲联系了,没有他的电话,只知道他确实是居住在户籍地址,那个房子是奶奶的,但奶奶已经去世,她也很长时间没有与姑姑那边联系了。

庭审后,刘法官本来可以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但他还想多做一步:“既然小玲确认赵先生是居住在户籍地址,那我们还是把工作做细一些,再上门一次,看看能不能找到他。”

法院再次上门,该房屋依然大门紧闭。经询问邻居,邻居说近来好像没看到这房屋有人进出。法院又到社区居委会查询,居委会确认该房屋是赵先生母亲的房子,但也称近期上门时发现房屋好像是空置的。

当法院提出想要查看居委会的上门记录时,一名工作人员却说,好像辗转听说赵先生已经去世了。

得知该情况后,法官立即致电王女士询问,王女士说:“不可能呀,他才五十多岁,也没有听说他不在了。”法官想起开庭时小玲略显迟疑的样子,向王女士问了小玲的电话,又给小玲打了过去。

没想到,当法官电话中询问时,小玲马上就坦白了:“是的,其实我爸在今年3月底已经去世,我们之前也很久没联系了,当时医院通知我去办理相关手续我才得知……”

法官立即要求小玲携带相关证据到庭接受询问,王女士急匆匆跟着女儿来到了法院。小玲向法庭提交了赵先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哭着向法官道歉。

那么小玲为何没有如实陈述父亲的情况?她说:“因为我不想让妈妈知道,她知道会伤心的。”

原来,王女士之前一跟小玲说到赵先生就会哭,还曾说过“以后不要将你爸的事情告诉我”这样的话,小玲怕妈妈伤心,才没有将此事告诉妈妈,也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

法官严肃地告诉她:“你父亲已经去世,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终结审理;你隐瞒这个关键事实,以至于法院在送达上浪费了人力物力,也会误导法院作出不当的判决。庭审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公民有义务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小玲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已违反法庭规则,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小玲并非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且知错能改,认真悔过,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依法当场对小玲进行训诫,责令她作出书面检讨,并按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终结了本案诉讼。

法官指出,诚信是一切民事行为的根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更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极大地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会严重干扰审执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若非法官在一次又一次的送达中发现端倪,很可能酿成一起错案。在民事诉讼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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