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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黄泥浆造成麓湖污染,五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 2020-10-22 20: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942

6月3日上午,我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某其、江某镜、李某旺、江某付、何某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判决其共同对麓湖公园黄泥进行清淤、水生态系统修复构建,逾期未修复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五被告人共同承担;另需共同赔偿麓湖上坝水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从修复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期间损害82485元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等。

 

案情速递

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江某其的授意下,其余被告人分三次驾驶装有泥浆的泥罐车,行驶至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路白云山管理处对面的下水道排污处,将车上的黄泥浆偷排至该路段的下水道排污井内,造成该路段下水道堵塞,丧失排泄排洪功能。经鉴定,清淤费用共57887.57元。

上述偷排的黄泥浆从白云山风景名胜管理局对出的下水道,经市政管道及排水口流至麓湖公园上坝,造成麓湖公园上坝的黄泥淤积。

污染事件发生后,麓湖公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对受污染湖段采取吸取、清运和投加微生物菌剂等应急处置及监测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的《广州市麓湖上坝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通过对污染区域卫星图对比发现,麓湖公园上坝受黄泥污染区域水域面积约3600平方米,影响园区生态景观,受影响区域的水体透明度下降;同时,由于麓湖上坝北侧的排水口受黄泥污染,堵塞麓景路麓湖路段两侧的下水道井、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出的机动车下水道井连接的市政管网的排水口;生态恢复工程对3600平方米污染区进行修复,修复的工程费用280600元,以及麓湖上坝3600平方米受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从修复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期间损害82485元。

广州越秀检院提起公诉,认为五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越秀检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五被告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其、江某镜、李某旺、江某付、何某伟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某镜、李某旺、江某付、何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其于案发后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其、江某镜、李某旺、江某付、何某伟非法排放黄泥浆,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主体适格,其诉求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越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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