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重大案件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关联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 2022-01-29 08:24      信息来源:广州中院      阅读次数: 1179

     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莉琼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认为,2018年10月15日晚,网络出现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文章并被多家媒体转载,引发康美药业股价连续大幅下跌,因揭露文章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基本一致,法院据此将2018年10月16日确定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买入康美药业股票,交易损失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康美药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