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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 2020-10-20 19:3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698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首次提出要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并于当年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8年4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顶层设计的蓝图已经绘成,全国各级法院智慧法庭建设也在大力建设中。在现今“案多人少”的难题仍旧困扰法院的现状下,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如何将制度落实到实践,将传统诉讼理念、诉讼制度与新的技术、新的智慧相融汇,全国的基层法院在整个智慧法院体系中怎样做到真正的互联互通,而且保证采用相同的技术规范,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需要努力的方向。目前,各地法院正积极开展“互联网+”诉讼服务,杭州已经成立互联网法院,推进诉讼活动全流程网上办理,效果显著。但互联网法院才刚起步,没有大范围铺开,具有实验及地域特色(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审理与阿里巴巴相关的案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院的职能。因此,传统法院也应积极寻求对互联网纠纷案件的快速解决机制,以有效应对迅速增长的大批量互联网纠纷案件

一、现实困境:互联网金融案件爆发性增长

(一)拉卡拉网络借款纠纷案件形成

Y法院受理拉卡拉案件源于被告在拉卡拉网络贷款公司申请办理的“易分期”贷款业务。申请人根据拉卡拉公司开发的考拉征信评分系统完成征信评估,在网络或APP上经过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可以获得用于个人消费的小额现金分期类贷款。申请人考拉评分越高,所获得的贷款上限相应更高,且无需面签、无需提供抵押,审核周期短,放款门槛低,受众面极广。具体流程如图:

 

根据拉卡拉易分期贷款的贷款流程可知,拉卡拉借款纠纷具有网上产生、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标的较小(涉案标的均为5万元内,据笔者了解,现在批款上限为10万)、被告遍布全国等特点。虽然依托于拉卡拉征信系统风控的完善,违约比例不大,但在如此庞大的基数下,案件数量不可小觑。从2017年年中收受并审结第一批共2211件拉卡拉以来,Y法院至2018年6月初已共计收受拉卡拉案件共12117件,预计2018、2019年内将累计收案近30000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且保持稳定的增速。

(二)传统审判模式基础的应对方法

拉卡拉这类大批量的网络诉讼案件带来了与传统诉讼案件风格的显著差异。在案件数量极大的情况下,若以传统审判模式进行审理将大量消耗司法资源。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将疲于处理单案的立案审查、扫描录入、排期送达、证据核对、文书制作、归档退费等重复的工作。针对此种情况,Y法院该类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措施,将其列为“快审”案件,由速裁庭及金融庭法官分批审理。以庭室为单位,派专门送达员与邮政EMS合作,统一寄送送达材料、集中时间段排期开庭、制作裁判文书模板,从拉卡拉系统导出的表格数据进行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等等,大大节省了整体时间。然而受现有的财务制度及归档扫描技术所限,缴费、证据核对、退费及扫描归档等简单低效能的流程,仍然占据大量时间。现有流程如图:

 

(三)传统审判模式面临的实践困境

1.地域管辖受局限。原告拉卡拉网络贷款公司(包括广州公司及北京公司)的签约、放款及催收的运营团队、数据交控都位于Y区,因此在发布“易分期”贷款合同时均与各被告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广州市Y区法院,以此为据在Y区法院起诉,然而从前文可知,拉卡拉《易分期》贷款申请全程在网上操作,而网络具有其无边界性,若不是提前约定好合同签订地及原告住所地均在Y区法院,恐怕管辖理由也不那么充分。现今网络贷款激增,合同格式五花八门,若大量贷款纠纷爆发,且无集中管辖,对传统的地域管辖也是一种挑战,更是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送达程序低效。拉卡拉案件的被告遍布全国各地,且绝大多数经过拉卡拉公司前期催缴工作无果,处于失联状态。原被告在签订易分期贷款合同时,确认了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用于电子送达的电子邮箱,并约定以上信息是被告视为同意在后续所涉相应诉讼、仲裁程序中进行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地址确认条款是否有效?Y法院采取的是保守的做法,即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等一系列方式仍无法联系上被告后以网络公告的方式作为兜底。相比较在传统报纸上(多为人民日报中缝位置)刊登公告的行为,网络公告比在报纸上公告传播更广,相对容易当事人所知晓,发挥真正送达当事人的目的。但实际自2016年初实行网络公告以来,Y法院送达成功率也只从登报公告的1%不到上升至9%。而除去前置送达耗时,再加公告期60天的时间,若案件再出现管辖权异议需公告的情况,一件简单的小额借款纠纷案就几乎无悬念地变成了长期未结案,相比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长仅32天,差距明显。

3.电子证据转化存疑。拉卡拉全程网上操作,被告签署的也是电子合同,进行摄像头生物识别,全部信息上传至拉卡拉的服务器。而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拉卡拉公司需要把网络端的数据导出,打印出来纸质版送至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再把这类电子证据的纸质版进行扫描,上传至法院系统。且不说各类资源及人力的耗费,原本的电子证据通过打印成纸质版实质上反而成了证据原件的“复印件”,法院再重新扫描进系统又存在技术差异,转化识别率显然不如数据的直接利用。

由以上几方面可知,未来一段时间里,拉卡拉这类新兴的个人网络贷款或者网络商务、电子合同等纠纷案应该会大批量出现在各个地区的法院,而智慧法院建设的尚未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做支撑,法院人员仍趋向于保守做法,智能系统推进受限,案件进程缓慢,亟需寻找突破。因此,探索批量全流程在线审理的方式具有十足的必要性。

二、有益探索:全流程在线审理的理论基础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将“互联网+”等先进理念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于法院工作,以此促进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在互联网+时代中,我们在应恪守传统的司法规律及制度来维护司法权威及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积极寻找在线审理案件的法理基础及法律依托,并尝试探索构建新兴的诉讼规制、诉讼制度,以适应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要求。

(一)以维护当事人诉权为基本理念

诉讼关系本质上是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诉讼形态都应将诉判关系作为基本出发点。不管案件是怎么样的流程办理,本质上应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基本诉权为出发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而互联网案件的在线审理也极为契合这一理念,技术带来的便利直接用之于民,法院从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得到提升与当事人的外部沟通,通过制度化、技术化的调整,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把“文件流”转化为“数据流”,让信息流奔跑代替当事人奔波,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基本诉权。

(二)以注重程序效益为首要价值

设置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出发点即在于探寻高效解决可能大规模爆发的批量案件,相比较传统诉讼制度,全流程批量在线审理自然使得程序效益成为首要考虑,大大减少诉讼当事人以及法官审理案件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审判质效,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当然,程序公正作为人们最朴素的情感反映,虽然不是在线诉讼的核心价值,但其仍然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底线,绝不可以撼动。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是否在线审理也应有程序选择权,毕竟不是所有群体都接触并熟悉网络,本着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全流程在线审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被大众所接受之前,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是对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三)以构建新兴诉讼规则为支撑

1.网络协议管辖。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领域具有其无边界的特质,涉网络案件往往突破了地域限制,如果继续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例外的一般地域管辖,或套用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管辖,都难以有效实行,且极大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纠纷以当事人签订的网络协议为管辖依据完全可行,笔者认为,“书面选择”可以扩大解释为电子合同,不一定非得纸质,区别于口头约定的无迹可寻,只要留有痕迹可供事后验证即可。而约定的地点也不应以列明的以上几个地点为限,对“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一兜底条款,笔者认为按立法者原意,可对当事人约定的,与案件有一定联系,便于当事人提出诉讼,且不突破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地域范围均可。例如Y法院受理的北京拉卡拉网络公司为原告的案件,约定Y区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理由并不充分,但其发布电子合同的服务端及债务催收团队均在Y区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实际联系地。

2.电子证据规则。互联网纠纷案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电子证据,以拉卡拉案为例,易分期贷款合同属于电子合同,放款往来也是电子凭证,身份认证也是电子影像数据,还有其他例如电子商务类纠纷所涉及到的宣传信息、电子票据、物流信息等,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按传统做法,原告立案时将文本、数据与影像资料打印提交,反倒成为证据副本,立案庭再扫描转成电子卷,不仅徒增工作量,也不符合最佳证据规则。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区别于从前将其并入视听资料一类。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已经有明确规定,从效率上来说,诉讼中将电子数据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提交,不仅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奔波,对案卷的管理也更为有利,解放了法院内部的人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整个诉讼流程公开、规范可视化,且随时留痕,过程可回溯。在为当事人和法院内部都提供诉讼便利的同时,也有益于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关系,诉讼的协同性更加明显。

3.电子送达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文说到,程序效益是网络诉讼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公正体现。传统流程依赖于前期的电话、上门、邮寄等方式,如果送达不到,则以公告送达为兜底实际上对于网络借款类纠纷,如果前置送达程序有效,当事人之间也多数已经有和解的方案达成,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基本为失联状态。但是兜底的公告成功率在实践中又较为鸡肋,例如Y法院的网络送达率不到一成,送达的受众面较小。同时公告周期长,整个案件流程时间过长,公告占据95%以上时间,不利于案件快审快结。而民诉法中对电子送达需要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标准,在实务中也对此有争议,电子邮件没有签收提示这一步骤,若当事人并未留意邮箱,是不是错过了维权的时机。目前来说,法院也不愿采取这样冒险有争议的做法。尤其电子送达对于原告来说虽然容易操作,也并没有比传统送达方式便捷太多,即使不能来法院递交、领取材料,EMS法院专递也能在1-3天内完成一次送达。而对真正需要提效的被告送达阶段,电子送达就难以实行,只能成为传统送达方式下的补充。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类裁判文书不能进行电子送达,也限制了电子送达的实操性。因此,法律不仅因确认诉讼信息通过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且应建立保障措施促进电子诉讼信息有效送达。

三、前景展望:全流程在线审理的未来路径

(一)与传统审判方式的优劣比较

在诉讼方式上因循守旧只能让司法制度丧失社会性,制造司法的疏离感。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通过建设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能法院,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但设计新兴诉讼路径之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其与传统模式相比较的优势与劣势。

全流程在线审理的优势在于,首先,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拖沓。从现有的各类数据来看,大批量案件的涌入以传统方式处理极易造成无效工作的堆积,借助信息化、智慧化的平台进行批量在线审理,提升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及法院内部司法管理效率,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其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效益,方便快捷的诉讼程序让当事人从对“打官司”的麻烦中解放出来,让数据流代替人的奔波,以当事人为中心,提升人民对司法质效的满意度。再次,带动互联网贸易的规范化、有序化,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互联网纠纷的规制,可以引导互联网使用者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对合同签订的具体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都有积极作用,从而减少互联网纠纷,推动互联网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最后,有效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和谐关系的构建。此前网上广泛流传一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专家学者的互评图,可谓剑拔弩张,互相贬损,实际上也是源于对各自工作的不理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上线的律师服务平台,目的也在于切实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文明进步。法院引入信息化、智慧化的在线审理机制,方便的也是法律共同体。

互联网纠纷案件的在线审理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有着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互联网案件也有不适用于批量在线审理的,例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当事人并不善于使用网络的人群,这种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部分流程的自主选择权,但具体适用情形,如何避免在线审理成为闲置,需要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规范。其次,相关配套法律规则还未成熟,比如前文提到的电子证据、网络管辖、电子送达等,还有现在应用较广的在线庭审,都对传统诉讼制度带来了一定挑战。再次,当前技术条件尚未成熟,智能化办案系统尚未完全形成,包括庭审语音转化、卷宗扫描等技术使用体验不佳。案件流程、裁判文书近几年才开始补录,数据尚未完善,庭审直播也未普及。

很多法院仍采用传统做法,一些先进理念和技术下达得不够充分,尤其对于年长的法官,要接受一套新的办案方式难免产生抵触与不信任感。再次,法院的内化技术条件不成熟,大多没有配备专业的技术人才,即使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学科互融、理念互通的境界,使其理解法官与当事人的需求,也需要一个过程。从外直接引进技术又担心出现泄密及数据被修改的情况,维护成本及技术要求高,且会让人质疑对外来技术的依赖会否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另外,进行在线庭审是否对法庭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亲历性有一定弱化,例如视频庭审、微信法庭,虽然免去了当事人的车马劳顿,但没有亲历法庭,庭审的庄严感多少会打折扣,法庭纪律也不好掌控。最后,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联网改革司法实践步伐不一致。智慧化建设需要财政支持,浙江、北京、上海、珠三角等地区经济发达,智慧法院领先,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网络普及度低,使用智审系统的进程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落后于发达地区,难以统一流程和尺度。

(二)全流程在线审理的技术配备

1.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周强院长面对信息化产生的海量司法大数据,要加强开发、研究和应用,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服务法官办案、服务当事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高院构建的全国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了基于个案信息的司法审判数据自动汇聚。平台汇集全国法院近1.4亿案件数据,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各个法院通过这个大数据平台,可以做到精准化的数据分析,例如每月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分析,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朔性。通过分析大数据资源,可以准确把握法院内部工作的整体运行状态,同时对具体每位法官的工作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建立“人与案、事与人”相关联的定量化人事绩效管理体系,对司法大数据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效果评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通过大数据分析形成的工作总结,也有利于针对性地提升司法服务质效。通过对收受案件类型的分析、长期未结案的分析、各个流程的用时分析等,大数据分析犹如一台精确的仪器,随时检查出审判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2.人工智能的定位和应用。从法官的角度来看,批量案件的在线审理,离不开对智审系统的应用。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基本实现智审系统的使用,例如Y法院在审理拉卡拉批量案中也通过智审系统快速生成各类送达材料及裁判文书。善于利用各类智审系统例如庭审语音转化系统、案件智能分析、类案检索推送、文书智能纠错等,有助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开展庭审活动,预判裁判结果,提升审判质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智能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广州中院推出的“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当事人登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通过手机摄像头进行生物识别验证身份,就能实时关注自己的案件情况,关注法院工作动态,并进行在线立案、缴费、开庭、阅卷、执行等。

大数据+智能分析,是未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作,最高院打造的“法信”平台,就汇聚了各类法律知识资源、案例、专业知识和成果,为法官、律师、学者以及广大群众按需提供全面、便捷、智能的法律知识资源检索、智推服务。笔者认为,可以着力完善这样一个全国法院的信息平台,同时,在社交平台、电视、网络进行公益宣传,鼓励法人及公民注册个人的法律账户,完善其有效电话、送达地址、申请专门的法律送达邮箱等数据信息。平台则针对个人开发普法宣传的APP或与微信、支付宝等电子平台合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投放其感兴趣的法律咨询,提供免费的日常在线法律服务,并推动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逐步形成一个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法律智能数据平台。

(三)全流程在线审理的程序设计

针对传统法院面临的大批量互联网纠纷案件,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无在线审理的选择无疑有助于案件的快审快结。应该遵循怎样的流程,笔者提几点自己的想法:
  1.立案阶段——原告进行网上电子立案,在线导入立案所需元素,登记电子送达账户、电子签名等相关数据信息,勾选全流程在线审理的程序选择。数据传输至立案庭,生成电子起诉状文本,并自动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分派至审判法官。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费链接、送达材料发送至原告电子账户,原告确认收悉后签名回复。

2.送达阶段——智审系统向被告电子账户或被告实名登记过的法律平台、微信小程序账户等发送一键生成的电子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案件材料的加密压缩包,需进行生物认证及电子签名才能阅读,同时回传信息至法院。3天内电子送达无被告信息回传的,系统自动向被告预留手机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转人工送达员,全程电话录音,若在本地,通知被告来法院或确认被告诉讼地址后进行邮寄送达。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被告后进行网络公告,通过人工智能筛选,在法院官方网站及被告所属地域的城市门户网站进行专栏公告,并推送至被告微信等常用软件账户。此时法官可通过审判系统浏览卷宗,查看案件进程,查询关联案件,进行庭前准备。

3.庭审阶段——当事人有一方不在本地的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开庭,线上开庭一般为视频开庭,需提前在法院开发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包括生物识别、电子签名等),且需保证开庭时无外界干扰,如开庭过程中出现非客观因素下线、终止庭审,原告视为撤诉,被告视为缺席。线下开庭时法庭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庭审笔录存为语音及文字转化两个版本,除非涉密案件,庭审自动默认网上直播。

4.判后阶段——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部分的完善后,利用智审系统对批量案件进行判决书一键生成,并送达当事人。线上审理进行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相结合,开辟法院专递通道,与EMS等快递进行合作,将当事人送达地址等信息电子传输至快递系统,自动打印邮单,保证批量案件迅速寄出。辅助人员在系统操作点击案卷归档、生效,当事人申请阅卷可拷贝出电子卷宗发送至当事人电子账户或刻录光盘交予当事人。

5.执行阶段——原告申请立执行案件,系统自动分派执行法官,并将电子卷宗导入执行法官系统,并自动生成送达文书至被执行人电子账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公示,限制其各类消费。(实践中已颇有成效,不再赘述)

 

结语:

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传统法院已经在电子案卷、电子庭审记录、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直播庭审等技术方面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推进,推动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还会有更多高尖技术出现,也会有更多新型案件的产生。我们需要随时准备着,攻坚克难,适应改革的潮流,以提高我们的审判服务、审判质效为本职,时刻秉承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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