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破产公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13 13:1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427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

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中法〔2022272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处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1

 

 

 

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广州实际,共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人身份认同】管理人前往企业登记机关查询企业信息,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等涉破产企业相关事务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化办理渠道。

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前往市发展改革委、企业登记机关办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信息公示等事务的,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化办理渠道。

二、【简化证明材料】管理人持下列文件作为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市发展改革委、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涉破产企业相关事务的,相关行政机关应认可管理人的身份,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支持线上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登记信息线上查询机制,赋予管理人查询权限。管理人可以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登记信息。

四、【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法院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和相关执行措施的部门或单位解除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五、【先行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经管理人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未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保全措施的,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可以对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先行处置。

六、【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变更登记】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后,需要协助买受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视同市场主体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原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可由管理人负责人签署。

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收到函件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受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不予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八、【推进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推进破产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机制,逐步实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破产企业相关信息。

九、【破产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相关破产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州”网站添加相关破产信息,反映企业破产情况。

人民法院推送的破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结)、受理法院、管理人等信息。

十、【重整信息公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后,应当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重整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州”网站添加重整企业相关信息,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人民法院推送的重整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等信息。

十一、【通知质押权人】重整计划草案调整出资人权益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期间应当通知出资人股权的质押权人,并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5日前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5日内,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知出资人股权的质押权人。

十二、【重整企业出资人股权变更登记】重整计划草案因调整出资人权益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管理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公示信息需求书;

5.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十三、【重整企业其他登记事项变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需要变更重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营方案”中作出安排。拟变更登记的事项应符合现行企业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重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重整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重整计划草案起草期间,管理人应当就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予以调查,并在“经营方案”中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作出安排。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持以下材料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公示信息需求书。

十五、【其他重整信用修复机制】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办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实施的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十六、【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投标。

十七、【协调机制】市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破产相关事务办理中的问题。

十八、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目前实施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穗中法〔202088号)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