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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贷款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 2021-10-29 10:3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747

关于规范贷款管理的司法建议

穗越法民建字[2021]*

**银行:

近日,我院在受理的多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在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催收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以我院受理的A案原告甲银行诉被告何某、覃某、广州市东某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B案原告乙银行诉被告邓某、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在A案中,原告甲银行基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要求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何某及其配偶覃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各被告共同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但在审理中发现,何某早已与开发商广州市东某集团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到了开发商退回的购房款项,购房人及开发商已将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告知了原告甲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原告甲银行对此并未及时处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甲银行要求覃某还款及要求各被告协助办证的诉请。在B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陆某对被告邓某向原告乙银行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邓某、陆某对证据中出现的陆某的签名予以否认,原告乙银行对合同落款处陆某的签名及指模是否属于陆某本人亦表示无法确定。因原告乙银行表示业务经办人已辞职,且贷款档案中未发现陆某签约时的照片,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乙银行要求被告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建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共同努力的目标,基于上述案件及审理其他同类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履行好贷中审查义务。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尤其面签时应当做到人证合一,在银行的正规网点面签,对面签过程做好拍照、录音录像,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并保存档案。我院在审理同类案件中,曾多次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到庭陈述面签情况,但银行多以业务经办人员离职为由未能通知到庭,更有不提供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的情况发生。如银行对面签的情况无法举证证实,则案件可能因当事人对笔迹、指模存在争议而进入鉴定程序,从而延误审理期限,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履行好贷后检查义务。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对借款用途跟踪审查,及时发现问题。我院在审理案件中,多次发现实际借款用途与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不符的情形。如约定借款用途为装修,但实际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等。在B案中,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但从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看,案涉房产并无装修过的痕迹。

三、履行好贷款催收义务。在购房借款合同中,如原购房合同解除,则银行应及时处置借款合同并对贷款余额进行清算。在A案中,据被告何某和开放商反映,银行工作人员在知晓购房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并未积极跟进贷款催收事宜,甚至引导借款人何某继续按原借款合同供款,违反借款合同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款用途,加大了贷款回收风险。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起诉前理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合理提出诉求,在购房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被告方协助办证,显然不当,徒增诉讼成本;若遇被告缺席情形,还会发生裁判风险。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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