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分析报告

我院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326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4-2016年)

 

广州市越秀区是广东省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核心区,拥有各类科研机构223家,区内还有华南地区唯一的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以及大量知名的传媒、出版、文创企业,文化产业优势明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战略推进,网络已成为传播作品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战场,伴随而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越秀区法院立足辖区产业特点,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目标为引领,着力提升司法水平,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本白皮书概述了越秀区法院2014-2016年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及工作措施等,旨在回应文化产业界和社会公众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高度关注,以期进一步促进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新商业模式的平衡发展。

一、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案件数量占知识产权案件比重近七成

2014,越秀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8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97件,网络著作权案件528件,网络著作权占知识产权案件的59.8%,占著作权案件的88.4%2015,越秀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01件,其中著作权案件730件,网络著作权案件537件,网络著作权占知识产权案件的59.6%,占著作权案件的73.6%2016,越秀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180件,网络著作权案件774件,网络著作权占知识产权案件的55.5%,占著作权案件的65.6%。三年来,越秀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178件,著作权案件2507件,网络著作权案件1839件,网络著作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7.9%,占著作权案件总数的73.4%。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每年呈增长趋势,占知识产权案件比重近七成,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案件类型。

图:2014-2016年越秀区法院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

 

 (二)案件类型体现区域特点

越秀区是广东省文化产业核心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三大报业传媒坐落于辖区内,三大报业集团下属纸媒、网站如: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大洋网、南方数媒、金羊网等全国知名报刊和网站的企业总部云集于此,文化产业优势明显。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传媒企业的业务领域逐步延伸至互联网,报刊内容以数字化形式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各大知名报刊成为重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随之而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亦呈高发态势。据近三年审理情况分析,越秀区法院受理涉辖区报业集团下属报刊、网站的网络著作权案件484件,案件数量占网络著作权案件总数的26.3%。案件特点有:第一,涉案作品类型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为主,侵权行为表现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第二,传媒企业网站通过网络信息自动抓取软件,相互抓取并转载点击率高的文章,从而引发传媒企业互为原、被告的关联案件。第三,知名报刊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点击率较高的文章。

图:2014-2016年越秀区法院受理辖区内三大报业集团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比情况

 

    (三)新类型作品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从受理案件的作品类型上分析,侵害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数量仍占较大比重。同时,新类型作品案件也呈增长趋势。三年来,越秀区法院受理和审结了一系列涉及就单个字体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电子游戏竞技联赛著作权性质认定、人体模特模型是否构成作品、以商标标识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游戏角色形象商品化的著作权权属认定、PPT作品性质认定,以及抄袭他人网页内容侵犯何种著作权等新类型作品案件。

 图:2014-2016年越秀区法院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涉案作品类型占比情况

     

 

(四)侵权手段涉及多种网络新技术

网络侵权所表现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常见的网页转载、数据上传等常规技术,还涉及搜索引擎、深度链接、弹幕视频、视频聚合、视频分享等新技术。例如,在爱奇艺诉广州爱稀饭公司影视作品侵权案中,爱稀饭公司以其为视频分享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并非内容提供者为理由提出不侵权抗辩。又如,在太平洋影音公司诉百度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百度公司抗辩其仅系网站开办者,非涉案音乐客户端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影视作品频繁侵权现象较突出

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原告既有中影、易动文化等影视制作发行公司,也有迅雷、爱奇艺、咪咕等视频传播公司。涉案影视作品以热播的影视剧、动画片为主,还有收视率非常高的真人秀电视综艺节目,如《爸爸去哪儿》《奔跑吧 兄弟》等。相较于涉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的案件,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案情较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被告多为视频分享网站,被告往往以仅提供服务不提供内容,没有侵权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但从案件审查事实来看,视频分享网站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存在编辑、置顶、引诱等行为。另一方面,随着手机、平板电脑客户端软件的开发,侵权人不仅仅在网站上传播侵权作品,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客户端也进行更为广泛的传播,造成一部影视作品存在多个侵权载体。从越秀区法院的统计数据看,2014年至2016年受理的涉影视作品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此类案件约占20%

(六)音乐作品的侵权主体为国内知名网络音乐平台

2015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音乐平台在2015731前将未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该通知对网络音乐作品的维权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一方面,权利人逐步转变维权方向,以往集中于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转变为开始关注网络音乐平台的侵权行为。2014年和2015年,越秀区法院没有受理网络音乐作品案件,2016年受理了10件。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涉及包括网易、酷我、酷狗、百度等多个国内知名网络音乐平台,主张权利的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词曲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音乐电视制作者。另一方面,涉案的音乐作品多为经典老歌,少有流行歌曲。概因上述通知下发后,网络音乐平台对热门歌曲的上传较为谨慎,但对已上传的涉侵权的旧曲目没有及时下线,从而引发侵权诉讼。

(七)销售动漫衍生商品侵权案件呈高发态势

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动漫形象突破了以电影、电视、图书等传统的传播方式,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全新传播方式的出现和应用,加速动漫产业的发展,刺激了玩具、服装、食品等动漫衍生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伴随而来的是,大量未经授权的动漫衍生商品充斥网络,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2014年至2016年,越秀区法院受理涉动漫形象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共526件,案件数量占著作权案件总数的21%,增长幅度较大。涉案作品既有广东本土动漫企业开发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形象,包括深圳华强公司的熊出没系列、咏声动漫公司的猪猪侠系列、原创动力公司的喜羊羊系列等,也有奥特曼、托马斯、海绵宝宝等国际知名的动漫形象。与前些年相比,涉本土动漫形象的案件数量逐渐多于涉国外动漫形象的案件数量,表明本土动漫形象越来越多受公众喜爱,具有广泛影响力。案件侵权形式以网络销售动漫形象衍生商品以及在游戏软件设计元素中使用动漫形象为主,涉案交易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当当等主流知名电商。

图:2014-2016年越秀区法院受理侵害广东本土动漫形象

网络著作权案件与2011-2013年同比情况     

 

 

      (八)权利人取证方式多样化

面对虚拟、无形的互联网,取证难仍是困扰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题。申请公证机关保全侵权网页,是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权的重要手段,但公证取证存在时间长、费用高等不足。近年来,一些权利人开始使用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保全证据。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可为通话、拍照、摄像、网页浏览等电子证据向国家授时中心申请签发时间戳电子印章。2015年前,越秀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权利人取证均是以申请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的形式完成,2015年至2016年,审理涉时间戳取证的案件有52件。时间戳取证以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权利人的青睐。如在喜羊羊系列动漫形象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登录网站购买侵权商品,对网页上的购物订单、商品展示图、网店信息等进行截图并通过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系统调用授时中心的时间对前述电子证据签发时间戳印章,证明自权利人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从而将证据内容和取证时间予以固定。此外,还出现了采用存证云取证的案件,权利人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第三方开发的存证云电子证据服务平台保存和固定侵权网页等电子数据。

(九)案件调解、撤诉率高

从结案方式上看,40%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一个网站中往往存在多个作品侵权,权利人为节省诉讼成本,通常仅就部分作品提起诉讼,意在通过诉讼达成合作许可,而网站本身出于对信息量的需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和解意愿较强,法院找准结点,顺势引导,促成调解、和解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因为关联案件比重较大,当事人之间通常就所有关联案件进行整体调解、和解,或者相同权利人的关联案件中一个案件调解,会起到一定的羊群效应,从而带动其他案件调解或和解;三是部分网络著作权案件侵权事实相似,权利人基于既往生效判例向侵权人提出调解方案,司法判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有助于提高调解可能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精品案件培育机制,审结多宗典型案件

在新类型、疑难复杂网络著作权案件增多,审判难度加大的情况下,越秀区法院坚持”“”“的办案原则,树立精品案件审判理念,形成精品案件培育机制。一是精品案件发现机制。对新收案件进行初筛、甄别,发现新类型案件即做好备案登记,跟踪审判进度;二是精品案件审理机制。通过由院长、庭长或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参审参议,法官会议集体讨论等方式,精打细磨关键问题,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务求做到定性精准,处理精到;三是精品案件的提升机制。典型案件判决生效后,总结审判思路、裁判观点和经验做法,归纳案件的精品要旨,形成案例分析报告。三年来,涌现了多个精品案例:2014年审结的深圳迅雷公司诉珠江数码集团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案,多部热门影视剧未经授权在珠江宽频上传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共同侵权认定的法律疑难问题,法院判决认为两者存在服务器托管及宽频出口宽带服务,且共同对外宣传,有共同故意,属于分工合作的共同行为,两者构成共同侵权。2015年审结的爱奇艺诉广州爱稀饭公司侵害电视节目著作权系列纠纷案,热播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在广州爱稀饭公司开办的视频分享网站上传播,涉及视频弹幕、视频分享等网络新技术,法院判决认为涉案影视节目知名度高,被告开发运营的网络平台在该剧热播期间,提供剧集全部内容,观看人数达90万余众,且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身份不明,署名与该剧著作权人署名明显不符,故意侵权情节明显,被告以其仅提供技术,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2016年审结的深圳玩家诉广州畅悦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案,案件涉及时间戳取证、“COSPLAY”(网络游戏角色扮演)摄影图片著作权认定及保护,法院认定“COSPLAY”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原告提交的时间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网站使用了原告的图片,被告应当停止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审结的太平洋影音公司诉百度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否认百度音乐客户端是其开发的音乐播放软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客户端系从被告主办、运营的百度音乐网下载,点击客户端设置中的服务协议,跳转至被告主办经营的网站等事实,认定百度音乐客户端系被告经营的网络音乐传播平台。该案的处理对移动客户端经营者的认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实现案结事了

越秀区法院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紧密联系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实际,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同时,注重创新工作方法,确保调解当庭履行、自觉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三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调撤率逐年迈上新台阶,2016年达55.4%,再创年度新高。具体做法有:一是增强案结事了意识,引导调解即时履行。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当庭履行率,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努力促使义务人当庭履行,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二是强化违约赔付,促使调解自觉履行。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违约金,增加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三是分解争议,有效破解调解僵局。对于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一揽子解决多个诉求往往很难形成共识,法官通过分解争议,及时引导双方对争议的问题分化协商,达成部分一致意见就签署一部分调解、和解协议,逐解决,弱化双方分歧,最终促成案件整体调解。通过拆分组合调解法,也能有效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

(三)加强涉网络侵权案件质效管理,提升业务能力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效控制体系。上集中研判重点案件和专项工作,线上控制审判流程和重要环节,上把握审判势态和发展趋势。具体做到:1、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主体信息、侵权行为方式的隐蔽性,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不少困难。实践中,法官根据权利人锁定或当庭固定的数字信息保全证据;通过向阿里巴巴、天猫等平台服务商查询经营者信息,确定侵权主体;通过向支付宝公司查询涉案网店销售记录,确定侵权销售金额;通过向域名代理机构查询域名注册人和持有人信息等加强对网络证据的审查,帮助查清案件事实,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2、细化系列案件审理统筹机制。对网络著作权系列案件审理采取主审+分工+配合的模式,细化审判环节,繁简分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实现系列案件类型化、标准化审理,提高工作质效,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3、定期总结归纳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情况,通过法官会议分析、研究应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发展的新趋势新形态,并及时上报上级法院,争取指导,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

(四)注重司法宣传,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契机,开展系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延伸司法审判服务社会的职能,有效回应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一是公开举行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庭审及宣判,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和宣判,邀请区人大代表、媒体和市民参加旁听,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二是与高校法学院师生共同举办著作权案件的模拟庭审,由学生扮演合议庭法官、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角色,完整模拟案件审理过程,提高了院校学生对司法实践认知和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三是与行业协会、版权局、文化型企业共同举办版权保护专题论坛,就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及风险防范方案。四是积极参加各种高端学术论坛,以司法实践新型案件为切入点,展开相关专业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三、面临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推出,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司法审判面临着诸多难题与挑战。

(一)作品权属确定难

公开发表的作品上的署名是证明作品权属最直接的证据。而网络上,文字作品的署名多为笔名、假名,作者身份难以确定;有些摄影作品没有署名,仅有公司名称的水印,例如华盖公司、富昱特公司提起的摄影作品侵权诉讼中,原告表示展示在其网站中的图片上的水印即为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的署名,其作为继受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但被控侵权人认为,水印只是网络技术的运用,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随着网络数字化发展,大多数摄影作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底稿和原件,较难有效直接证明权利归属;影视作品存在多个著作权人以及权利多次许可的现象,部分权利人起诉时未能提交完整的权利来源证据,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权利。针对上述困难,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著作权网络标记制度,将版权标记、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相结合,实现版权归属电子信息的效力标注;建议相关版权行政职能部门加大对影音像市场的管理,规范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信息标注;建议权利人起诉时提交能证明作者身份的证据,如作家协会出具的关于笔名的证明材料、网络博客开办单位出具的博客注册信息材料等。继受权利人提交的权利来源证据应当力求完整、清晰,且已获得转让、许可人授予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侵权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难

时间戳”“存证云为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提供了便利,司法实践中对该两种取证方式取得证据的效力存有争议。时间戳证据能证明侵权网页截图上传时间戳认证中心之后不能被修改,具有客观性,上传认证前的页面截图,权利人有无对之进行修改是不能确定的。基于此,许多案件的被控侵权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另外,涉及网络新技术的侵权事实认定也有一定困难。如提供深度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存在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实质性替代三种认定标准,又如,关于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需要从事实细节中加以分析和判断。为此,建议公证机构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制度,拓展网络公证平台,方便权利人通过网络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议权利人在采用时间戳方式取证时,应当保存侵权网页截图的时间信息,以便法官从截图与上传的时间差上判断侵权网页截图有无被修改的可能,同时应将取证全过程通过内置和外置摄像进行摄录,保证取证过程的连贯性。此外,权利人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细节,如侵权视频播放次数、被控侵权人在网页上添加的编辑信息、排行或置顶等。上述细节信息,有利于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做出准确判定,使案件处理更加公正公平。

(三)赔偿数额确定难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法院依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损失或获利不能确定的前提下,法院将考虑侵权情节、作品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酌定赔偿数额。然而,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举证和法院查证难度大,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因此不但权利人愿意适用酌定赔偿,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二审改判风险,法官也普遍愿意适用酌定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不同类型作品,不同侵权方式的案件的判赔数额差异较大,原因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方面,以网络方式传播作品,传播的范围、深度与传统的复制、发行有明显区别,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程度是传统侵权行为所不能比;另一方面,网络侵权的虚拟性增加了损失及获利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权利人证明损失与获利的难度。鉴于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建议权利人根据网络侵权的特点收集确定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如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广告投入、发行、首映时间、票房收入、侵权作品上传时间、网络点击率、传播范围等。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完整的证据才能使法官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在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找准利益平衡点,使案件判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大保护力度,激励权利人维权

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原则,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重点加大对恶意侵权、源头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积极谨慎适用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措施,降低权利人取证成本,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和蔓延。同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力度,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避免出现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不利局面。

(二)完善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以广州市政府提出的将广州打造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目标为引领,依托越秀区特有的文化资源,加强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形成网络著作权保护合力。借助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成员单位中专业性与信任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其调处纠纷的桥梁作用,促成变侵权合作的知识产权利益转化。

(三)加强司法宣传,形成保护共识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宣传时点,对网络著作权案件进行重点宣传,必要时发布网络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以鲜活的案例引导权利人积极维权。有的放矢,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进行重点宣传,增强相关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正,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的长期工作规程,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和社会引导作用。

(四)加强专业学习,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高度重视对网络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新取证方式的学习,为审理好网络著作权案件提供必备的条件。不断总结的司法审判经验,坚持好的做法,勇于改进不足,在总结中不断提升司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通过专题研究、庭审观摩、文书点评、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培养一批网络著作权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推动司法水平的整体提高。

 

 


Copyright by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224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095号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