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分析报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商标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2017年)

发布时间: 2020-10-29 15:0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28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商 标 权 司 法 保 护 状 况

   2013-2017年)

 

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内容。2013年至2017年,越秀法院通过审理好商标权民事案件,支持和引导企业更好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品牌成长壮大,推动品牌经济不断发展。通过准确认定商标假冒、恶意仿冒等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等,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年来,越秀法院一审受理的商标权民事案件逐年增长,累计达929件。本白皮书通过实证数据呈现商标权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阐述越秀法院为保护商标权所做的努力,梳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一)商标权民事案件收结情况

2013-2017,越秀法院分别受理商标权民事案件169件、222件、118件、184件、236件,合计929件;分别审结170件、187件、123件、191件、236件,合计907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均占知识产权案件审结总数的13%。商标权民事案件受理数量与审结数量总体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占99.1%,商标权属以及商标合同等案件仅占0.9%,反映出越来越多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公众特别是企业的法治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品牌意识日益提升的大环境相契合。

2013-2017年越秀法院商标权民事案件收结数量

(二)涉案商标区域分布情况

将越秀法院于2013-2017年期间审结的商标权民事案件中所涉商标按照商标持有人所在地进行划分,可分为涉国内商标、涉港澳台商标、涉外商标。其中涉国内商标权民事案件共517件,占比57%;涉港澳台商标权民事案件共45件,占比4.96%;涉外商标权民事案件共345件,占比38.04%

2013-2017年越秀法院审结商标权民事案件中不同区域商标占比情况

具体到每年,审结涉国内商标、涉港澳台商标、涉外商标权民事案件的占比,2013年分别为51.76%1.18%47.06%2014年分别为54.01%3.21%42.78%2015年分别为52.85%2.44%44.71%2016年分别为58.64%0%41.36%2017年分别为63.98%14.41%21.61%。涉国内商标权民事案件的占比呈上升趋势,涉外商标权民事案件占比则呈下降趋势。

2013-2017年越秀法院审结商标权民事案件中各类商标数量情况

    2013-2017年越秀法院审结商标权民事案件中各类商标占比走势

(三)涉国内商标民事案件情况

据统计数据可见,越秀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涉国内商标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在全部商标中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大,至2017年达到63.98%,已成为商标权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而其中,商标持有权人为广东省内企业或个人的商标权民事案件共计201件,占国内商标案件的38.88%,包括有老西关、九阳、美的、步步高、OPPO、双飞燕、雷柏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涉国内商标权民事案件的增长,一方面表明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表明国内企业品牌意识觉醒,塑造品牌形象意识提高。而在国内知名品牌市场价值不断增值的形势下,实施侵权有利可图,市场上制假售假现象频发。

二、商标权民事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涨幅明显,涉及商品(服务)种类繁多

越秀法院近五年审结的商标权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涨趋势,尤其近两年,2016年同比上涨55.28%2017年同比上涨23.56%,涨幅较为明显,且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其中商品商标涉及的商品种类有:数码电子商品如手机、充电宝、鼠标、键盘等;服饰商品如衣服、鞋类、珠宝、皮具等;食品商品如零食、食用油、酒类、茶叶等;洗护商品如洗发水、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等;汽车配件商品如轮胎、减震器、汽车饰品等;文体商品如钢笔、墨汁、宣纸、球类等;玩具商品如陀螺、公仔等;厨具商品如燃气灶、豆浆机等;其他还有药品、酒精测试仪、音箱等等不一而足,繁杂的商品种类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

     (二)知名、老字号商标占比大

知名商标、老字号商标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高获益驱使下,知名品牌、老字号更容易遭受侵权。越秀法院近五年受理的商标权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侵权案件,涉及的知名商标和老字号商标有LVDIORBURBERRYPRADAMICHAEL KORSBELLEECCOCHANEL 同仁堂、老西关、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西湖龙井、长城、华夏、福临门、李宁、安踏、红双喜、威克多victor、美的、小天鹅、九阳、步步高、OPPO、双飞燕、雷柏、英雄、洁丽雅、浪莎、六神、劲霸K-BOXING等,以上商标案件共计602件,占全部商标权民事案件比例达64.8%

(三)网络侵权现象突出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普及和电子支付的日益完善,各类电商平台依次涌现、蓬勃发展。人们的经营模式、消费习惯也在发生改变,网络购物无论是在生产经营还是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涉网络平台侵权案件不断涌现,有通过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或者企业开设的网站等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有未经许可在网站或网店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构成侵权的;有在授权经销合同期满后,被授权人仍继续销售该品牌商品,并利用品牌授权进行宣传构成侵权等多种侵权形式。

(四)专业市场为侵权多发地

侵权案件中,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形式为主。越秀辖区是广州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区,各类专业市场遍布,包括火车站商圈的白马市场、天马市场、壹马市场等服装市场;永福路商圈的汽车配件批发市场;一德水产食品市场、万菱玩具批发市场、惠福电子广场、海印二沙体育精品廊、海印电器城、安华美博城化妆品批发市场等等。这些专业市场涵盖了服饰、食品、玩具、数码电器、体育用品、美化用品、汽配等商品领域,涉及面广,且准入门槛较低,是商标售假侵权的多发地,且同一专业市场多家商铺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较多,导致权利人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多。

(五)被诉侵权人抗辩理由多样

随着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认知的提高,越来越多被诉侵权人积极应诉和抗辩,抗辩理由包括合法来源抗辩、商标三年未使用抗辩、在先权利抗辩以及权利冲突抗辩等。其中以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频率最高,其次,被诉侵权人作出的权利人三年未使用商标抗辩以及在先权利抗辩等专业性更高。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更多更强的诉讼行为和能力,虽然使得商标侵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但也促进了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司法审判对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准确认定,从而更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公平。

     (六)赔偿数额确定主要适用法定赔偿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赔偿经济损失是权利人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诉求之一,也是规制、惩戒侵权人侵权行为,防范再次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虽然商标法规定了赔偿数额确定的几种标准: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费用确定以及前述三种数额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视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在越秀法院审结的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赔偿数额确定是适用法定赔偿,盖因:1.商标权作为虚拟财产权益,权利人因侵权所致的损失难以量化确定;2.侵权人极少就其侵权获利进行举证,即便举证也难以确认其真实性;3.权利人较少提供商标许可费用证据,且商标的市场价值难有专业机构予以评估,其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难认定。基于以上因素,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权利人主张由人民法院视情节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三、商标司法保护主要措施

为推进品牌建设,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越秀法院在探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商标侵权形态多样化带来的挑战。

(一)积极推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升审判效率

一是推行“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结合越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现状和资源配备,制定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试点工作期间,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提高审判水平。借助“三审合一”确定体系化的审判思路,将民事审判中“权利审查—侵权判断—侵权责任与赔偿”这一思维逻辑运用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确立了以“权利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定罪量刑”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思路。通过“三审合一”的模式发挥案件集中审理优势,注重刑事惩罚与民事权利保护的相互衔接。二是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以案件类型做条块划分,制定繁和简两套审理机制全面铺开,针对繁案,坚持“细”、“精”、“准”的办案原则,树立精品案件审判理念,形成发现、细审、提炼“三步走”的精品案件培育机制;针对简案,采取集中开庭、集中合议、集中宣判,统一排期送达、统一沟通调解、统一文书制作的“三集中三统一”的快审方法,力争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繁简分流工作从201771实施,半年来共审结快审案件共441件,占同期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的 28.33%

(二)发挥证据调查令功能,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商标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等特征,权利人对商标侵权及损害事实难以举证证明。为降低举证难度,法院充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引导权利人积极举证,并对妨碍举证的失信行为予以训诫。对于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获得的证据,依法签发证据调查令或协助调查函至相关单位进行证据调查。五年来,为确认侵权主体,多次向公安机关、出入境机关调取人口信息资料,或向专业市场调查商铺经营者基本信息以及租赁合同签署情况;为查明侵权事实,多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为查实网络侵权主体和商品销售数量,多次发函至淘宝网查询网店经营者情况和销售记录等。法院依法主动介入调查,增强了证据的确凿性,使案件事实的审查更加全面,裁判依据更加充分。

(三)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侵权代价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善于运用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坚持以商标的市场价值为导向,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重点考虑商标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权利人理应享有的利益回报等因素,全面、客观地核定赔偿数额。适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具有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在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点奇静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展示使用该图形的产品外包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20168月原告取证发现被告又在其网站上展示使用相同图案的产品外包装,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法院充分考虑该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在同类型案件判赔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以震慑重复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四)加强对知名、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助推民族品牌发展

知名、老字号商标等资源具有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优势,经济和社会价值高,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越秀法院在审理“同仁堂”商标侵权系列案中,在对销售假冒“同仁堂”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刑的同时,权利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法官结合刑事判决查明的侵权事实,按照民事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同仁堂”商标权人经济损失最高额达300万元;在审理“老西关”商标侵权案中,因“老西关”一词富有广州历史、文化、地域等特殊含义,该商标持有人所提供的亦是广州传统美食服务,使得“老西关”商标极富地域特色,加强对该类商标的保护,对历史文化的传承起到积极作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主动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多家连锁店的“老西”招牌标识进行改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此外,越秀法院还审理了一批如茅台、西湖龙井、长城、红双喜等国内知名商标侵权案件,助推民族品牌的创新和发展。

(五)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下,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利益博弈愈加激烈,例如“新百伦”、“贡茶”、马自达本田等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外企业对于寻求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这些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其中“新百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对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提起了包括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在内的多项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法官通过对原告权利的逐项审查和被告行为的分类甄别,阐释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的法律特征和要件,认定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但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马自达商标案涉及到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与广州马自达贸易有限公司在特许经销合同期外对相关“马自达”等多个商标标识、字号的合理性使用问题,判决界定了合作者与竞争者之间的权利行使边界。“贡茶”商标案则是台湾贡茶和大陆贡茶的市场争夺战,法官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私有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贡茶”二字为通用名称,不能被任何市场主体所垄断,从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

精心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品牌项目,每年以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契机,主动发挥司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包括:邀请人大代表、业界代表等旁听典型案件庭审、集中宣判,各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发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2011-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2016年)》白皮书,回应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关注,助推网络环境下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走进企业,走进媒体、走进校园,通过各种专题研讨会、实案模拟法庭等形式,促进知产审判与各行各业的良性互动,助推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通过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系列典型案例,加强宣传,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侵权屡屡发生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重复侵权现象较为突出,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侵权人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后再次销售。例如,在一起侵犯香奈儿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被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半年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停止侵权,仍在销售侵权商品,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违反调解协议约定,构成重复侵权,判决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二是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为市场内的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经营场地,被法院判令构成帮助侵权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商户侵权,导致权利人在同一市场内又发现其他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此情形下,市场开办者构成帮助型商标侵权的重复侵权。据统计,五年来,仅涉及万菱广场、天马广场、壹马广场为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被诉重复侵权的案件分别为37件、26件、24件。重复侵权是一种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行为人不仅屡屡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令不止,对前诉判决视而不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待加强

一方面,权利人注重收集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的证据,但对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往往怠于举证,如正牌商品销售价格、占有市场销售份额、侵权行为对正牌商品造成的销售量减少等证据。由于权利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足,法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然而,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仍会谨慎参考权利人所举的遭受损失相关证据,以更精确赔偿金额。例如,在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国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使用费支付凭证,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涉及多个商标、多种药品,法院没有直接以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费认定原告遭受的损失,但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时,考虑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并在判定的赔偿金额中予以体现。另一方面,侵权人不积极就其抗辩事由进行举证。提出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不说明侵权商品提供者,或不能举证进货来源买卖合同、票据与支付凭证;提出先用权抗辩的,未提供其在权利人注册商标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证据;提出合法授权抗辩的,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书等。

(三)权利冲突案件不断涌现

商标因注册取得专用权,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字号、商品包装或装潢、商品名称因使用获得权利。当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的其他商业标识构成近似时,注册商标能否禁止其他商业标识的权益人使用其他商业标识?近年来,这类权利冲突案件频频出现,各权利人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案件审理难度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不轻易否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要厘定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的权利界限。例如,在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作为“NEWBALANCE”商标的注册人,在运动鞋上长期将“NEWBALANCE”商标的首字母 “N”突出使用在运动鞋两侧,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两侧也使用字母 “N”,原告对字母“N”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商业标识的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也是案件审判的难点。又如,在广州市东佳满益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秀天楼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注册“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前已经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并使用“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外经营,原告在明知被告使用事实的情况下,仍注册涉案商标并提起诉讼,对此,法官需以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为基本原则,权衡利益,界定权责。

(四)部分疑难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如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些案件中,认为网络上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属于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些案件的处理却截然不同,认为网络侵权行为仅限于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受侵害,网络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包括原告住所地。此外,在贴牌加工、帮助侵权责任认定、时间戳证据采信标准等问题上,司法实践亦有不同观点,例如,对于市场开办者的帮助侵权责任认定,就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实践中存在“明知”与“应知”两种判断标准,有些案件中,认为市场开办者明知商户销售侵权商品,且没有采取制止侵权措施,才构成帮助侵权;而一些案件则采用“应知”标准,认为市场开办者对商户具有预先管理义务。司法对前述疑难问题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损司法公信。

(五)赔偿数额仍不能反映商标市场价值

五年来,法院一直在尝试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高判赔金额,着力解决商标侵权案的“赔偿低”问题。然而,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很难举证实际经济损失,法定赔偿的适用有泛化倾向。从判赔金额来看,多数销售侵权商品类的商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科学性不足,可运用的经济分析、专业评估等有效方法较少,导致确定赔偿额度的偏差, 部分涉及知名商标案件的赔偿金额与商标市场价值不匹配。

(六)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

一方面,权利人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持续侵权难以容忍,廉价侵权商品泛滥,严重妨碍权利人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例如,香奈儿、普拉达、路易威登等国际知名品牌商对越秀地区各大专业市场的商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目的是净化市场,维护品牌价值。然而,市场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化维权方式有抵触情绪。有的权利人就同一商品使用多个商标,或同一商标被使用在多个商品上的行为提起批量诉讼,部分权利人维权意在通过诉讼获取经济收益。而商业化维权案件中,侵权人多为销售末端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赔偿能力低,一时间内成为多个案件的被告,被索赔金额过高,情绪极为激动,对案件审判和执行均造成负面影响。

五、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三项制度,着力解决三个难题

一是完善商标权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集中法官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着力解决疑难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二是完善证据规则、调查令适用协调机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推进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扩大律师调查令适用范围,增强律师主动调查证据的积极性。着力解决“举证难”问题。三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机制,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基准,对于重复侵权、多次侵权、持续侵权等恶劣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坚持以商标市场价值为导向,处理好酌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计算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防止法定赔偿制度泛化,着力解决侵权损害“赔偿低”问题。

(二)树立全方位品牌意识,从源头上治理侵权

权利人需实施“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战略,在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之前,先进行商标注册,防止他人抢注商标或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使用,造成权利冲突,给日后的维权带来不便。权利人要有证据保存意识,对于反映企业历年经营状况的会计账簿、产品市场份额评估报告、商业广告支出等与商标市场价值有关的证据应当完整留存。权利人还需把握维权方向,通过销售终端挖掘案件线索,寻找侵权商品生产者,不仅要打击销售商的末端侵权行为,更要抓住侵权源头,重点打击和惩治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三)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建立诉前、诉中的诉调衔接制度,借助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成员单位中专业性与信任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其调处纠纷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和国家商标品牌创新企业(广州)基地的联系,借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商标基地在商标数据库和品牌信息运用的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库信息引导当事人以和解、合作方式解决案件纠纷。

(四)加强司法保护宣传,形成保护共识

拓宽司法宣传渠道与宣传方式,日常宣传与重点日宣传相结合,着力提升企业的品牌意识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日常宣传以典型案例公开开庭、庭审直播的方式,通过以案说法,增强商标案件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重点宣传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依托,有的放矢,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进行重点宣传,增强相关行业商标保护意识。充分运用裁判文书上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的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商标案件审判的影响力和社会引导作用。

(五)建设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司法水平

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通过专题研究、优秀案例点评、邀请上级法院法官讲学等多种形式,对商标法领域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形成相对一致的看法,统一裁判尺度。重点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加强综合素能训练,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推动商标权民事案件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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