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司法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管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5 11:5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262

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管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管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规定(修订)》已经本院2017522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院审管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7528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管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防控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长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确保公正。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审结案件。

(二)实事求是、尊重审判规律。分类管理,因案施策,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

(三)严格责任追究程序,保障法官权益。调查和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充分保障法官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第三条  各类案件(包含审判、执行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相关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条   审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审理时间超过10个月、16个月、34个月的案件列表发至案件所在部门,提出预警。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逐件催办,督促承办人制订结案计划。

第五条  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时,应按照本院有关规定,承办法官应如实填报具体事由,审批负责人须认真审阅材料,严格把关。

第六条  督办长期未结案件采取包案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包案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对于十二个月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须按照一案一表的方式填写《长期未结案件情况表》(附件)详细填报案件未审结、执结原因、事由、包案责任人等信息,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报庭领导、执行局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核;院、庭、局领导应督促尽快审结。

第八条  各审判庭、执行局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将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的本部门十二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信息汇总表及部门小结报审管办。

 

第三章    

第九条  设立长期未结案件调查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审管办的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副组长。调查小组成员包括各业务庭、监察室、审管办负责人。调查小组日常工作安排由审管办负责

第十条  审管办每季度从各部门报送的十二个月以上至十八个月的长期未结案中抽取10%,连同十八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汇总后提交调查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组长、常务副组长指定其他副组长和被调查案件所在业务庭负责人共同进行自查;副组长和庭室负责人应通过询问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成员、查阅案卷材料、观看庭审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案情,核查审限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其他拖延办案的情况、催办、督办是否到位,作出自查结论,并提出合理结案期限,逐案填写《长期未结案件情况表》部门自查意见,交审管办汇总。

第十一条  审管办将收集整理的《长期未结案件自查表》汇总整理后报告调查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调查小组会议对自查结论进行评议;参会人员必须五人以上;调查案件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审管办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参会。调查小组会议应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召开。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参会人员应在组长主持下,采取每人一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多数同志意见作出调查结论。少数同志意见应同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会议调查结论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后生效。审管办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承办法官及其所在部门,并将以调查结论为依据每季度向市中院审管办书面报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调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审管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由审管办受理后应报告组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调查小组会议成员复查;复查应当针对承办法官申请事由进行,并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诉、复查材料应当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归入卷宗副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

第十八条  审管办应将调查结论抄送案件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政工办、监察室。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的,由政工办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在批准期限内仍未结案的或者拒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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