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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穗中法[2020]20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5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967

 

穗中法2020202

 

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新修订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实施细则》已经院领导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实施细则

201710月制定,202010月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公正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院、省法院等有关单位转交材料,或者直接向市中院提出监督意见并由市中院或各基层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

第二条  办理代表关注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及时高效、公开透明、加强沟通的原则,保障代表依法履行监督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  代表向市中院提出监督意见并由市中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由市中院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裁判结果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答复。

代表向市中院提出监督意见反映基层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由案件相应基层法院负责办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中院办公室,由市中院办公室负责答复。

代表直接向基层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的,接收材料的法院负责办理、答复,并于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表姓名、关注案件案号、案件基本情况、承办法官等情况报市中院办公室;办理结果在答复代表的同时抄报市中院办公室备案。市中院在收到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上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法院办公室。

第四条  市中院办公室负责代表关注案件监督意见材料的接收、登记、催办督办和转交基层法院办理件的归口答复工作,并负责统筹指导代表监督意见的具体办理、答复和沟通工作。

第二章  材料接收与交办

第五条  代表就具体案件向市中院提出意见的,可以通过全国或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省法院等单位转递书面材料,也可以书面形式直接提出。代表直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提醒代表签名并附代表证复印件。

代表是该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代表坚持提出关注意见的,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六条  代表向市中院反映具体案件监督意见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代表向中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的,由办公室负责接收;

(二)代表向办公室以外的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的,接收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材料转交至办公室;

(三)代表口头反映监督意见的,接收部门或个人应当告知代表向办公室提出。

第七条  办公室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代表本细则中关于回避、公开、存档等有关要求。代表表示不再关注该案的,应当退回材料。代表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其补正;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待补正后再行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解释并退回材料:

(一)代表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

(二)代表反映的案件不属于市中院及下辖各基层法院办理的;

(三)代表属广东省以外的省级及以下各级人大代表的;

(四)代表属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的市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的;

(五)广州市各区代表直接向市中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第八条  办公室于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工作并报院长审批,根据批办意见及时录入系统,自院领导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市中院承办部门或有关基层法院办理,自转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代表。

第九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以01办联字第XX在系统中立项督办,相关情况录入市中院督办件管理系统。

同一年度的代表关注案件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统一编号,同一案件原则上只编一个号。

第十条  代表关注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市中院有关部门办理:

(一)案件正在市中院审理、执行的;

(二)案件已经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判或执行结案,需要释法答疑的;

(三)案件需要市中院协调或监督指导的;

(四)其他宜由市中院办理的情形。

其他情形的案件,交由相应的基层法院办理。

第十一条  代表关注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多个法院、部门办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或决定分别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反映情况涉及纪律作风、审判管理等方面问题,反映线索清晰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转交纪检监察、审判管理等部门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中院办理的代表关注案件,依法应当公开审理、听证、调解或执行的,承办部门应提前五日将开庭等相关信息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邀请关注的代表旁听庭审、协助调解、见证执行,也可以同时邀请代表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其他代表参加。

各基层法院办理的代表关注案件,可参照前一款规定邀请代表等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关注案件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或者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生效裁判由省法院作出的,按省法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生效裁判由市中院作出,或者市中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市中院原承办部门研究处理;

(三)生效裁判由基层法院作出的,由市中院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经征询代表本人同意,代表提出关注意见的情况可以由合议庭当庭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代表反映强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适当方式当面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代表关注案件,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关注代表人数多、反映强烈、特别是反映审判效率问题的案件应当优先办理。

代表关注案件长期未结的,分管院领导及承办部门应当加强督办,案件承办人应当说明未结理由。

第十七条  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转来的代表关注案件,一般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保依法公正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将代表对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的情况如实汇报,结案后将代表反映材料及批办意见、答复函等材料全部存入该案副卷。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专项报告代表关注案件情况。

第四章  答复与沟通

第二十条  代表关注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办结:

(一)案件已经审结、执结;

(二)代表反映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纠正,或经查没有发现问题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办结的。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办结代表关注案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报送办公室,并协助办公室做好向代表答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中院转交基层法院办理的代表关注案件,承办法院应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含电子版)报送市中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答复代表。

省法院交办市中院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由中院办公室答复,并报省法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代表关注案件应当书面答复,答复应当直接回应代表的关注意见,语言通俗易懂,注重释法答疑。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完成答复后及时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将沟通情况书面反馈市中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承办单位案件办结后的复函(报告)、沟通情况反馈表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结项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以会同承办部门与代表当面沟通,做好释法答疑等工作:

(一)代表提出当面沟通要求的;

(二)代表连续反映二年以上的;

(三)案件重大敏感的;

(四)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反映的,或者累计十名以上代表反映的;

(五)其他有必要详细回复的。

代表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或院领导批示的重点案件,当面答复代表时可邀请代表所在人大常委会派员或者邀请其他代表共同参加。

第二十七条  代表关注案件在办理期限内未办结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将案件进展情况作阶段性答复。案件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再行答复。

先行答复后案件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市中院办公室首次答复后每三个月向中院办公室报送一次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催办。催办可以口头、发函等方式进行。

对经过两次以上催办,仍未答复、沟通的,办公室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或请承办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关注案件办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五个严禁、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与有关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个人借机干预过问案件审理、泄露审判和工作秘密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代表关注案件办理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违规操作、消极配合或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办公室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市中院机关和全市法院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代表案件属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中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全国、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大代表反映法院工作其他方面问题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全国、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和反映法院工作其他方面问题的,亦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中院以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10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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