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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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601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二次)

发布时间: 2024-04-01 17:5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44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二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417日上午10时起至2024年418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20/05户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601房,建筑面积:249.7271平方米

起拍价:人民币3389895元,保证金:人民币338989元,增价幅度:人民币10000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或公司委托个人竞买,须在拍卖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竞买开始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特别提醒:

1.如拍卖标的为房产,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如因竞买人不符合当地购房而导致的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因竞买人购房资格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法院不再出具过户裁定及相关协执文书,并一律按悔拍处理;

2.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3.司法拍卖为瑕疵品拍卖,各竞买人需要谨慎参拍;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执行依据法律文书:(2021)粤01民终21185号

执行案号:(2023)粤0104执恢366号

咨询电话:李先生:18902247220

刘小姐:020-89331931


集中看样时间:2024年4月9日下午14时,集中地点:被拍卖房屋现场。有意看样者请将拍卖标的名称、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编辑短信发送至手机号码18902247220(房屋情况及看样联系),看样报名截至看样前二天。请看样者提前预约,务必带上身份证件,现场核对,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


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特别提示


(一)标的物按评估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因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法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三)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四)瑕疵说明:

1、财产属性详见查册表,评估(询价)报告仅供参考,法院不对财产质量作瑕疵担保;

2、本拍品按现状拍卖,房屋空置由申请执行人控制使用,申请执行人承诺在拍卖成交后30日内腾空交付买受人,拍卖成交后法院负责交付场地;

被执行人提供一份《协议书》显示,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坐落于广州远洋商务大厦六层01室露台出售协议,价金123010元,面积为62.38平方米。因上述露台无房产证,评估机构未能作出价值认定,该评估结果不包括露台价值。本次虽不包含上述露台权属,但据被执行人描述该露台与601房连为一体,且隔绝其它房屋,空间上形成了独立属于601房占用、使用的便利。如涉及重新测绘等问题,测绘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特此说明。

3、标的物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本身形成的税费等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收到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系本案经办人员,持垫付的税费票据原件至本院,由本院从拍卖款中优先偿付。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间办理的,应提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本院审核同意后可延期办理。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本院不再从拍卖款中优先偿付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请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该权利;

4、待拍卖标的欠费情况不详,具体费用按实际结算时为准,欠费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竞买人需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本院不对过户作任何承诺;

6、本公告视为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拍卖材料,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院;

上述拍卖标的为瑕疵品拍卖,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及《网络司法拍卖须知》,一切风险和瑕疵请竞买人谨慎考虑。



五、保证金及成交款

拍卖竞价前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其他)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未能竞得或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新城支行;账号:6228400087253382760)。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3)粤0104执恢366号拍卖。

成交后财产交接联系方式:020-89331300(钟法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网络司法拍卖事项联系电话:刘小姐 020-89331931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竞买人如有银行贷款需求的,可向以下及其他银行咨询: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16号星汇国际大厦五楼

联系人:林小姐18680568234

王小姐13632226839




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首层

联系人:张先生13602831572

吴先生15625033349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联系人:龙小姐18666024854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淘金支行

联系人:曾经理8305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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