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动态

【工作宣传】旁听庭审普法零距离 以案释法营造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氛围

发布时间: 2024-04-23 16: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25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厚植营商环境法治根基,在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师生代表40余人、党校干部学员30余人到庭旁听观摩。庭审结束后的答疑交流环节,更是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种子,撒在了高校学子们的心里。

伴随着法槌声响,庭审正式开始。

该案原告麦某莱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在化妆清洁领域内拥有“博滴”等品牌,其中,博滴烟酰胺美白牙膏总销量过百万,原告对该牙膏的包装设计享有著作权,该作品设计具有独特性。被告一诗某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图案,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相同、类似产品包装,更在产品销售页面多处直接使用了与原告相关联的文字及图片,明显攀附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而被告二完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牙膏产品包装上载明的被委托生产方,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诗某丹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被诉产品与原告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未构成侵权,原告也未能证明其博滴品牌牙膏早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在先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完某公司缺席审理,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己方诉求及意见,庭审活动井然有序。

在法官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开展。其后合议庭休庭合议,最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被告各自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情况,酌情判定被告诗某丹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完某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后,案件合议庭成员陈永华、刘洁、黄媛媛三名法官及知产庭李文君法官与旁听的高校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法官介绍,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侵权案件,原告的牙膏产品凭借独特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已取得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图案并用于生产、销售相同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同时,被告还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具有关联,引起公众混淆,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定具体赔偿金额时,法官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就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实际获利等举证情况进行判定,同时还会对相关权利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

高校学子们对法官的现场普法踊跃提问,“著作权侵权问题与其他普通民法侵权问题相比,在审判中有何特点?”“著作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有所交叉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作为平衡考虑还是兜底保护?”“日常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的规范和认定,比如在电影院拍照发微博或朋友圈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官们一一细致分析解答,现场互动气氛热烈,学生们纷纷表示,在法庭里上的这一节生动、直观的知识产权法律“公开课”,让他们对课本所学的理论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还深刻地感受到了原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在身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可以从一支牙膏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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