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我院一篇入选

发布时间: 2024-03-15 11:3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108

近年来,广州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夯实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根基。2023年,广州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19846件,同比下降17.25%;审结140143件,同比上升6.8%。

3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保险、委托理财、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等各类金融活动,涉及依法认定金融活动民事责任和严厉惩治金融犯罪等各方面内容,体现了广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越秀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依法保障保理人有效行使追索权

——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商业保理公司就某物流公司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某物流公司作为某公司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合同明确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约定商业保理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某物流公司对商业保理公司未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后商业保理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某物流公司将其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某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未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追索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抗辩称其仅对某公司无法履行的应收账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商业保理公司应在穷尽一切手段未获清偿时才可向其追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坏账风险,保理人有权在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求偿权的情况下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故某物流公司应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融资利息和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近年来,保理业务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案涉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担保义务,在应收账款到期而无法受偿时,保理人可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有追索权保理的制度设计,认定保理人有权在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求偿权的前提下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为保理人高效受偿扫除了不必要的障碍。本案支持保理人回收融资款,维护了保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持续发挥保理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的功能。